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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加强出口生化制品健康安全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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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现行的《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实施检验检疫的进出口商品目录》将硫酸软骨素、鹅去氧胆酸、肝素钠等动物器官生化制品(HS编码3001909099)的检验检疫类别归为动植物及制品检疫和卫生检疫,并无健康安全项目的检验,有关的标准GB/T20365和SN/T1629也只是检验方法和检验检疫程序的要求。因此,各检验检疫机构对此类产品的检验检疫监管要求不一、模式相差较大。
 

  但是,此类产品出口后主要作为医药原料或功能食品、饮品、保健品的原料或辅料使用,直接涉及人类生命健康安全。国内药监部门对此类产品的要求极为严格:生产厂必须获得GMP认证、产品必须按照中国药典标准生产并按计划监督抽查;而检验检疫对此类产品主要关注动物检疫方面,可能与实际需求无法对应,因而存在一定产品风险,应引起高度重视。
 

  笔者建议,应尽快制定动物器官生化制品的监管规范,加强原料源头管理、强化生产过程监管、重视健康安全项目检验,建立注册管理、标识管理、封闭管理和溯源管理机制,切实提高检验检疫工作的针对性和有效性。其次,出口人申请检验检疫时应提供目的国官方要求及最终用途;若作医药原料使用,检验检疫机构应按照《商检法实施条例》第五条之规定凭药检部门出具的检验报告验证放行。

作者:王爱民 刘双全 来源:中国国门时报 发布时间:2011年09月0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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