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1月10日,加拿大环境部宣布制定了有关船用火花点火式发动机和越野式休闲车排放的法规提案。
该提案将推行标准以降低来自于船用火花点火式发动机(即,舷外发动机和私人船只)和越野式休闲车(即,履带式雪上汽车、越野摩托车、全地形车和多用途车)的烟雾排放。
根据《加拿大环境保护法案1999》(CEPA 1999)第7部分第5章节的职权,该提案将制定与美国环保署(EPA)的排放标准和测试程序相一致的加拿大的排放标准和测试程序。
动力发动机和车辆燃料的燃烧是促成空气污染的重要因素,导致对环境和对加拿大人健康的不利影响。该提案将通过降低来自于船用火花点火式发动机和越野式休闲车的烟雾排放(诸如CEPA 1999目录1中作为“有毒物质”列入的碳氢化合物(HC)、氮氧化物(NOx)、一氧化碳(CO)及其它污染物质),有助于减轻这些影响。该提案将适用于在加拿大制造的或进口到加拿大的2008年的型号和2008年之后型号的船用火花点火式发动机和越野式休闲车。
该提案将适用于在加拿大销售的这些发动机或车辆的制造、分销或进口行业的公司,以及进口这些发动机和车辆供自己使用的个人。
该提案的第1、2项和第8至11项拟于官方发布之日生效。第3至7项和第12至49项拟于2008年1月1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