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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机动车排放标准第二阶段和第三阶段排放限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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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经国务院同意,国家环保总局负责对符合国家环保标准的机动车产品进行型式核准。经审核,现对第八批符合《轻型汽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Ⅲ、Ⅳ阶段)》(GB18352.3—2005)、《车用压燃式、气体燃料点燃式发动机与汽车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Ⅲ、Ⅳ、Ⅴ阶段)》(GB17691—2005)第三阶段排放限值的机动车和发动机生产企业、产品及其污染物控制装置予以公告;对第五十一批符合《轻型汽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GB18352.2—2001)排放限值、《车用压燃式发动机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GB17691—2001)、《车用点燃式发动机及装用点燃式发动机汽车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GB14762—2002)、《摩托车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GB14622-2002)、《农用运输车自由加速烟度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GB 18322-2002)第二阶段排放限值的机动车和发动机生产企业、产品及其污染物控制装置予以公告。附件详细内容见国家环保总局政府网站:www.sepa.gov.cn

  附件:1.达到国家机动车排放标准第三阶段型式核准排放限值的新机动车型和发动机型(第八批)
    2.达到国家机动车排放标准第二阶段型式核准排放限值的新机动车型和发动机型(第五十一批)
    3.公告变更

  附件:1.

  达到国家机动车排放标准第三阶段型式核准排放限值的新机动车型和发动机型(第八批)

  表一 轻型汽油车
  表二 轻型柴油车
  表三 压燃式发动机
  表四 装用压燃式发动机的重型车

  附件:2.

  达到国家机动车排放标准第二阶段型式核准排放限值的新机动车型和发动机型(第五十一批)

  表一 轻型汽油车
  表二 轻型柴油车
  表三 重型汽油车
  表四 重型柴油车
  表五 重型汽油机
  表六 重型柴油机
  表七 轻便摩托车
  表八 摩托车
  表九 农用运输车
  表十 燃气发动机(点燃式)
  表十一 重型燃气车(点燃式)


  附件:3.

  公告变更

  附录一:生产企业名称变更
  附录二:车(机)型生产企业变更
  附录三:车(机)型、零部件型号变更
  附录四:国Ⅱ车(机)型型号撤消\

作者:若依 来源:在线国际商报 发布时间:2007年01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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