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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建设工程档案编制验收标准获批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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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工程建设地方标准<重庆市建设工程档案编制验收标准>备案的申请》。经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研究,同意该标准作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备案,其备案号为:J11899-2011。其中,同意将第3.0.2、5.2.2、6.1.2、6.3.6、6.4.6、7.1.2、8.1.3、8.2.5、10.0.1、10.0.2、11.1.1、11.2.1、11.2.2、11.6.2条作为强制性条文。

  《重庆市建设工程档案编制验收标准》地方标准的备案公告,将刊登在近期出版的《工程建设标准化》刊物上。

重庆市地方标准《重庆市建设工程档案编制验收标准》强制性条文

  3.0.2 建设工程档案由建设单位组织勘察、设计、监理、施工等单位收集、整理,所需经费应当在工程预算中单列。

  5.2.2 建筑安装、市政基础设施等建设工程统一使用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规定的,由重庆市城建档案馆和重庆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总站联合监制的铅印表格,表格附件用标准的纸张。

  6.1.2 所有建设工程均应编制竣工图。

  6.3.6 地下管线工程施工过程中和覆土前应当连续跟踪测量,并编制地下管线竣工图。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测量单位,按照《城市地下管线探测技术规程》(CJJ61)进行竣工测量,形成准确的竣工测量数据文件和管线工程测量图。

  6.4.6 竣工图章和竣工图图标应采用重庆市统一标准。

  7.1.2 建设工程都应编制建设工程照片档案。

  8.1.3 城乡建设档案管理机构配置的计算机等数字设备和应用软件,应能有效读取归档的电子文件。电子档案应以城乡建设档案管理机构可接收的文件格式和方式报送。

  8.2.5 凡移交城乡建设档案管理机构的建设工程档案,必须同时移交工程准备阶段文件、竣工验收文件和竣工图的扫描格式电子档案(具体文件内容详见附录E)。

  10.0.1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前,必须进行建设工程档案专项验收,并取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验收意见。

  10.0.2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在规定时间内出具建设工程档案验收意见。建设工程档案专项验收不合格的,建设单位须按照要求整改、补充,重新提请建设工程档案专项验收。

  11.1.1 建设单位在办理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时,应当与城乡建设档案管理机构签订《建设工程档案报送责任书》(见附录R),明确报送建设工程档案的内容、时限、要求及责任。

  11.2.1 市级以上(含市级)重点工程、主城区(含北部新区)以及跨区县(自治县)建设工程档案向市城乡建设档案管理机构报送。

  11.2.2 除11.2.1条以外的建设工程档案向主城区外其他区县(自治县)城乡建设档案管理机构报送。

  11.6.2 建设单位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及竣工验收备案前,应当向城乡建设档案管理机构报送一套符合规定的建设工程档案。

作者:佚名 来源:国家工程建设标准化信息网 发布时间:2011年08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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