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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烟台首次退运无证进口承压锅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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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山东烟台检验检疫局对一批货值6.5万美元的进口承压锅炉实施退运处理。该批货物属于承压锅炉,但境外制造商无法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和“安全性能监督检验合格证明”,且该批货物存在极大的安全隐患。这是该口岸首次对这类货物实施退运处理。
 

  锅炉属于特种设备,如果生产企业的加工设备、技术力量、检测手段不完善,或者产品的材质、焊接质量、锅炉安全配件(压力表、温度计等)的质量无法保证,就会使锅炉存在过热、超压等安全隐患,从而引发灼烫、火灾、爆炸等事故,危及人身财产安全。为加强对锅炉压力容器的监督管理,保证锅炉压力容器产品的安全性能,我国对锅炉实行制造资格许可制度和产品安全性能强制监督检验制度。
 

  为确保进口锅炉压力容器质量安全,维护企业利益,烟台检验检疫局提醒相关进口企业:要提高风险意识,实施进口行为前,应当全面了解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技术要求,或者向检验检疫有关部门咨询,确保进口锅炉压力容器符合我国的相关法规标准要求;在签订合同时,要增强防范意识,细化合同条款,避免因质量不合格造成贸易损失;在进出口锅炉、压力容器(包括成套设备和其他设备中的锅炉、压力容器)时,生产企业必须取得由国家质检总局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锅炉压力容器制造许可证”以及质检总局授权有资质的检验机构出具的安全性能监督检验合格证明;要仔细审查相关许可证、产品质量合格证书等资料的真实性和有效性,并及时向检验检疫机构申报,以免出现因不符合相关规定被退运出境或销毁的情况;进口的锅炉压力容器产品,如未安排或因故不宜进行制造过程监检的,在设备到岸后,必须进行产品安全性能检验。

作者:孙巍峰 李柏良 来源:中国国门时报 发布时间:2011年08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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