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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建设领域招投标严防“标准腐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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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进一步规范工程建设领域招投标市场,避免出现在标准制定环节的腐败等问题,河南省近日相继出台了相关办法,明确要求:招标代理机构将不得在制定招标文件和评标标准时有针对性的“量体裁衣”,设置歧视性条款。

记者从河南省建设厅采访了解到,河南省近日相继出台了《河南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管理办法》和《河南省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办法》,这两个办法的一个突出特点就是重在防止“标准”腐败,招标代理机构不得在制定招标文件和评标标准时,设置一些排他性条款,防止以看似公开透明的“标准”让招投标走形式,排斥合理竞争。

首先是明确招标人有权自行选择招标代理机构。按照河南省的这两个新办法,招标人有权自行选择招标代理机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为招标人指定招标代理机构;属于公开招标的项目,如果招标人是对该项目具有行政监督职能的主管部门,或者行政监督部门的工作人员在招标项目中担任主要负责人,或者招标人、主要经办人员近三年内在招标活动中有不良行为记录的,应通过招标方式择优选择招标代理机构。

其次是招标代理机构如果出现严重违规,将被清出市场。河南省规定,招标代理机构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骗取代理资格证书的,超越规定范围承担招标代理业务的,出借、转让或者涂改资格证书的,将被降低或吊销其招标代理资格证书,并在三年内不再受理其资格申请;招标代理机构因违法受到行政处罚,情节严重的,将禁止其法定代表人、项目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从事招标代理业务一至三年;因招标代理机构的原因导致招标失败,给招标人、投标人造成损失的,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最后,河南省还规定评标委员会要在开标前24小时内组成,进一步防止“人情攻关”。河南省规定,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在中标结果确定之前应当保密。在评标专家的管理上,实行“一人一库”的注册管理模式,专家库中的评标专家,不得在其他招标代理机构中重复兼职。

在评标专家库的专家管理上,对不能客观公正履行评标职能,或因身体健康、业务能力和信誉等原因不能胜任评标工作,或有不良行为记录的评标专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招投标监管机构可以终止其评标活动,或者暂停及取消其评标资格。
作者:记者:梁鹏 来源:经济参考报 发布时间:2007年01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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