夏天是家电使用最频繁的季节。但你可能并不知道,这些为你的生活带来方便的家电在使用过程中或许正潜藏着一些危险——如果它们中有超期服役的话。
所谓“超期服役”,并不是指其超过保修期,而是指超过电器本身的安全使用期限。在我国现行《家用和类似用途电器的安全使用年限和再生利用通则》中规定了十类产品的家用电器使用所限,如彩电8~10年、电热水器8年、电冰箱12~16年、电饭煲10年、空调8~10年、个人电脑6年等。
规定使用年限,当然是有科学依据的。基于家电产品的产品属性,即使它们有些非常耐用,也并非真正意义上的耐用品。任何家电产品的主要部件及附件都会在使用过程中逐渐磨损和老化,当达到一个临界点,其诸多原初功能就会丧失,就像进入老年状态的生物机体一样,此时,换件、维修、保养等手段也只等同于几剂强心针,虽有续命之用,难挽苟延之生。
调查显示,目前我国居民家庭中,约有40.1%的电视机、28.2%的燃气热水器、25.7%的电热毯、25.6%的洗衣机、24.1%的电冰箱和19%的电热水器,存在超期使用的现象。有的家庭甚至还在用着上世纪80年代购买的家电产品。与高龄家电超期服役相伴的,是时常出现的老旧电视机、电热水器、洗衣机等爆炸、漏电伤人等安全事故,及其对环保的破坏和对能源的浪费。而最新的科学研究证实,家电超期服役还存在更为严重而广泛的潜在隐患:家电老化后不仅会成为电磁辐射危害源,而且其所使用的铅、汞、钒等重金属材料及制冷剂氟利昂、臭氧等有毒有害物质,也会因为密封性变差而容易产生外泄,对人的身体健康形成威胁。
家电超期服役存在的问题可谓多矣。如果老百姓都知道这种情况,相信再节俭的人也不至于节俭到牺牲生命健康的地步。问题是大多数消费者都缺乏这些知识,但家电生产经营者却都拥有相关知识,而且是“有知者有责”,可是他们却大都没有主动履行告知义务。事实是,目前市场上销售的家电产品,大都没有明示保质期,即使在产品使用说明中出现了“使用期限”之类字样,也不提及超期使用可能存在安全健康隐患的情况。之所以不这么做,生产经营者大都出于这样的考虑:一方面是担心会影响产品和品牌形象,没有这样做的动机;另一方面是国家目前也没有强制性的政策法规,没有这样做的压力。
尽管前文提及的《通则》中明确规定了家电使用年限,但由于各种电器的功能、用途不同,其寿命也不尽相同,家电产品上所标明的安全使用年限,大多是以“制造商自我声明的方式”告知消费者,也不具备强制性。
针对家电产品超期使用存在安全健康隐患,以及我国正在面临家电产品报废高峰期这种现实,政府监管部门应该积极采取措施,一方面要加大对超龄家电危害的宣传,让消费者了解家电产品也有保质期,促使消费者淘汰高龄家电;一方面要尽快出台相关政策法规,对家电企业标注产品使用期及安全健康说明作出强制性规定,明确企业相关责任。只有政府、企业和消费者都重视起来,家电超期使用的现象才会减少,安全健康隐患也才能彻底根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