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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教学仪器标准化技术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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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快教学仪器设备标准制定、修订制度,发挥本行业专家的作用,提高教学仪器设备标准和行业标准水平,根据《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章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全国教学仪器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简称教仪标委会,下同)是国家技术监督局委托国家教育委员会组织和领导的全国性标准化技术工作组织,负责全国教学仪器设备的标准制定、修订和宣传、贯彻等工作。 

 
  第二章 工作任务


  第三条


  在国家有关方针政策指导下,向国家技术监督局和国家教育委员会提出教学仪器设备标准化工作方针、政策和技术措施的建议。


第四条

  制定教学仪器设备的标准化体系表,并在体系表的基础上,按照加快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的要求,提出制定、修订教学要求设备国家标准计划和行业标准的规划和年度计划的建议。


  第五条


  组织教学仪器设备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制定、修订工作,审查教学仪器设备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批报稿提出审查结论意见,并对标准涉及的技术问题负责。


  第六条

  负责教学要求设备的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宣传、解释及贯彻工作,收集对标准的反馈意见,以及担负标准化工作中有关行业的技术咨询工作和推荐本行业标准化成果奖励项目。


  第七条


  承担教学仪器设备专业标准化范围内产品质量标准水平的评价或认可工作,评选优秀教学仪器产品标准。


  第八条


  承担国家技术监督局及国家教育委员会委托办理的、与教学仪器标准化有关的其它事宜。


  第九条

  在完成上述任务的前提下,教仪标委会可面向社会开展本专业标准化工作,接受有关省、市和企业的委托,承担本专业地方标准、企业标准的制定、审查和宣传、解释、咨询等技术服务工作。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十条

  
教仪标委会为二十七人,其中设主任委员一人,副主任委员一人,秘书长一人。


  第十一条

  
教仪标委会秘书处设在教学仪器研究所内。负责管理印章,处理教仪标委会的日常工作和教学设备标准化有关的技术归口工作。


  第十二条

  为了便于开展工作,根据目前条件,按照学科划分,教仪标委会下设六个分技术委员会(简称分委会):

  a.力学、热学仪器分技术委员会

  b.电学、磁学仪器分技术委员会

  c.光学、原子物理仪器分技术委员会

  d.生物仪器分技术委员会

  e.化学仪器分技术委员会

  f.小幼教仪器分技术委员会

  分委会设主任委员一名,副主任委员一至两名,秘书组设在主任委员所在单位。分委会吸收部分单位委员和通讯成员。


  第十三条

  教仪标委会和分委会根据工作需要,可设标准制定,修订工作组完成任务后即行撤消。


  第十四条

  
教仪标委会和分委会委员每届任期五年,一般可以连任三届。


  第四章 工作程序


  第十五条


  教仪标委会分委会根据要求,拟定本委会的年度标准制定、修订计划,由教仪标委会秘书处汇总,提出年度标准制、修订计划,合复审标准的计划项目的建议,并报国家教育委员会。


  第十六条


  教仪标委会根据国家技术监督局合国家教育委员会下达的标准制定、修订计划,组织实施,并指导合督促各分委会(或负责制定单位)的标准化工作。


  第十七条

  标准起草小组提出标准建议初稿及试验验证报告,经复核并提出修改意见,由标准起草小组形成征求意见稿及编制说明文件,提交给分委会秘书组,经分委会正、副主任审阅同意后,由其秘书组向全国有关单位合有关委员发送。


  第十八条


  
征求意见一般为两个月,凡在规定时间内未提出书面建议者,均按同意征求意见稿处理。


  第十九条
  
  对征求意见稿的书面意见,由其分委会汇总,反馈给标准起草小组,由改组修改后形成标准送审稿。经复核后提交给分委会秘书组,再经分委会正副主任、委员审阅后,提交委会审定,形成标准批报稿。


  第二十条

 
  标准报批稿经教仪标委会秘书处复核后,提出审查结论意见,提交正副主任审核签字,并按规定的程序上报。


  第二十一条
  
  
教学仪器的国家标准和通用标准,其对教学有较大影响的产品标准,还须通过教仪标委会的最后审定。


  第二十二条

  
  
标准的审定,一般应取得协商一致的意见通过。如需表决,应有四分之三多数委员赞成,才能通过审订。


  第二十三条
  
  教仪标委会一般每年召开一次会议,总结本年度标准制定、修订工作和检察计划的执行情况,提出下一年标准制定、修订的计划建议,审订有关标准等。


  第五章 委员的条件、权力、义务


  第二十四条

  
  教仪标委会和分委会,应具有较高的教学仪器专业水平和较丰富的实践经验,热心标准化工作,能积极参加标准化活动,一般具有搞、中级技术职称。


  第二十五条

  
  委员依本章程再审订标准和评选优秀质量标准时,享有表决权。对标准征求意见稿的数据产生怀疑时,有权调阅全部试验原始资料。


  第二十六条

  委员应认真完成委员会交付的工作,积极参加委员会的各项活动,及时反馈标准执行中的问题。不履行职责,无故连续两次不参加活动者,和因工作变动及其它原因不宜继续担任委员者,应另行推荐委员人选。


  第二十七条


  单位委员应是各地教学仪器骨干生产单位和研究单位,重视标准化工作,积极参加标准化活动,有较强的技术力量。单位委员应具有中级以上技术职务并从事本专用工作的技术人员为代表参加分委会的工作。


  第二十八条

  
  单位委员出席分委会召开的技术标准审订会合分委会组织的各种活动,享受与委员同等的表决权合获得有关资料权力。


  第二十九条
  
  
主导产品为教学仪器的生产单位,可担任通讯成员。获准成为通讯成员的单位,由教仪标委会颁发证书。


  第三十条 
  
  
通讯成员的代表,可被邀请到分委会召开的标准审订会,发表意见,提出建议,有权获得该分委会的资料合文件,获得发布标准的信息。


  第三十一条
  
  单位委员合通讯成员每年应交纳会费,以资助教仪标委会合分委会的标准化工作,具体规定按《全国教学仪器标准化技术委员会会费管理暂行颁发》执行。


  第六章 经费


  第三十二条

  
  
制定、修订教学仪器设备所需经费,按财政部合国家技术监督局的有关规定办理,行业标准主要由国家教育委员会提供必要的标准补助费。


  第三十三条
  
  定标补助费主要用于资料费、试验费、编审费及稿费。

具体使用按《教学仪器标准定标补助费使用管理办法》执行。


  第三十四条
  
  教仪标委会和分委会的活动经费由以下几方面提供:

  (一) 国家教育委员会提供的活动经费;

  (二) 单位委员x和通讯成员交纳的会费;

  (三) 开展本专业标准化的咨询、服务工作的收入;

  (四) 有关方面对本专业标准化的资助;



  第三十五条

  
  
活动经费用于以下几个方面:

  (一) 教仪标委会和分委会会议等活动经费;

  (二) 向委员提供资料所需费用;

  (三) 标准审订费用。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

  
  
全国教学仪器标准化技术委员会代号为:CSBTS/TC125.各分委会代号分别为:

  (一)力学、热学仪器分技术委员会CSBTS/TC125/SC1
  (二) 电学、磁学仪器分技术委员会
CSBTS/TC125/SC2
  (三) 光学、原子物理仪器分技术委员会
CSBTS/TC125/SC3
  (四) 生物仪器分技术委员会
CSBTS/TC125/SC4
  (五) 化学仪器分技术委员会
CSBTS/TC125/SC5
  (六) 小幼教仪器分技术委员会CSBTS/TC12/SC6


  第三十七条
  
  
本章程由国家教育委员会解释。 


  第三十八条
  
  
本章程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作者:佚名 来源:全国教学仪器标准化技术委员会 发布时间:2007年01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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