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修改单经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2006年12月27日批准,自2007年2月1日起实施。
标准名称:GB 16280-2005《线型感温火灾探测器》。
一、在前言第12行中增加“、环境温度变化条件下的响应性能试验”。
二、4.4.2 条去掉“(短路发生火灾报警信号除外)”。
三、5.1.5条内容修改为:“5只完整的探测器,敏感元件长度不小于制造商提供的最大使用长度,且缆式线型差温、差定温火灾探测器的敏感元件长度应不小于150m,缆式线型定温火灾探测器的敏感元件长度应不小于200m。”
四、5.9.3.2条内容变更为:“ 试样的动作温度和/或响应时间应满足4.3的规定。”五、表1中不动作温度/℃一栏的 “65” 变更为 “60”。
六、表5中增加一行:17 5.18 环境温度变化条件下的响应性能试验 √
七、5.17.3.2条后增加下列条文:
5.18 环境温度变化条件下的响应性能试验
5.18.1 目的
检验可恢复式缆式线型探测器在环境温度变化条件下的动作性能。
5.18.2 试验方法
5.18.2.1分别将长度为0.4、0.7、0.9倍制造商标称最大使用长度的定温、差定温试样的敏感元件放入试验箱A中,使试样充分分散均匀受热,同时将剩余敏感元件中的任意1m放入另一试验箱B中,A、B试验箱中的 初始温度均与实验室大气温度相同。按5.1.2规定使试样处于正常监视状态。
5.18.2.2 试验箱A按1℃/min升温,升温结束温度为探测器的不动作温度,升温结束后保持恒温;试验箱B按2℃/min的升温速率同时升温,升温结束温度为定温报警温度上限,升温结束后保持恒温5分钟。观测并记录试样状态。
5.18.3 要求
试样动作温度应不低于定温报警温度的下限,且不高于定温报警温度的上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