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从交通部门获悉,随着汽车租赁市场的壮大和成熟,江西省更加注重用法规来规范汽车租赁市场。按照《江西省汽车租赁经营许可规范(试行)》的规定,对汽车租赁企业车辆也有了新的标准,要拥有10辆以上汽车。
据了解,按照新的规定,汽车租赁经营按照拥有自有车辆数量不同分为一、二、三类。从事一类租赁经营业务的,自有车辆应在100辆以上;从事二类租赁经营业务的,自有车辆应在50辆以上;从事三类租赁经营业务的,自有车辆应在10辆以上。同时,对经营场地,要求有固定的、与经营业务相适应的经营办公场所和停车场地,租用经营场地的应有书面的租赁合同,且租赁期限不得少于一年,停车场车辆泊位数不得少于保有租赁车辆数的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