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国家安监总局印发了《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工作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办法》)。该《办法》颁布实施后,将推动实现危化品企业安全标准化评审工作规范化。
国家安监总局监管三司有关负责人说,今年以来国家加快了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创建工作的进程。今年4月国家安监总局下发通知,明确提出2012年底前所有危化品企业都要达到三级以上安全标准化水平。6月,安监总局又印发了《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标准》,结束了危化品安全标准化工作缺乏全国统一评审标准的历史。
但是,由于危化品安全标准化如何咨询、自评、申请、受理、考评等程序性的配套文件没有及时跟进,各地在危化品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创建工作中只能依据《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规范》和《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标准化通用规范》这两项安全生产标准,结合各地实际,做出各具地方特色的规定,因此工作方法、程序不尽相同,缺乏统一性和规范性。
负责《办法》起草组织工作的国家安监总局危化品登记中心标准化处曲福年处长告诉记者,《办法》对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工作进行了规范。《办法》规定,我国危化品企业安全标准化达标等级由高到低分为一级、二级和三级。危化品企业安全标准化达标评审工作按照自评、申请、受理、评审、审核、公告、发证的程序进行。危化品企业提出标准化达标申请前,应组织专家或委托评审单位组织专家,对照《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标准》对企业安全生产条件及安全管理现状进行诊断,确定标准化具体要素,提出诊断问题、隐患和建议,编制诊断报告。企业对专家组诊断的问题和隐患整改建议落实且运行一段时间后,应对标准化实施效果开展自评,形成自评报告。自评结果符合申请条件的方可提出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评审申请。
申请安全生产标准化一级达标评审的企业,经企业所在地省级安全监管部门同意后,向安监总局确定的评审组织单位提出申请;申请安全生产标准化二级达标评审的企业,经企业所在地市级安全监管部门同意后,向二级评审组织单位申请;申请安全生产标准化三级达标评审的企业,经企业所在地县级安全监管部门同意后,向三级评审组织单位申请。危化品企业应通过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生产标准化信息管理系统提交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评审申请。
《办法》还就危化品安全生产标准化的评审组织机构、评审单位的条件与任务、评审人员的条件与管理、诊断专家和标准化自评员条件、标准化受理与评审、审核与发证、证后抽查与换证、监督管理等方面做出了明确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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