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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飞康达快递”擅自加收快递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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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康少见)一份快递件送达目的地后,快递费竟由约定好的5元变成了10元。昨天,遭遇此事的张先生认为快递公司擅自加价有违合同。对此,快递公司称这是业内通行的做法。

  张先生说,他委托北京飞康达快递公司石景山分部给朋友发了一份快递。快递的发出地为石景山鲁谷大街皓月写字楼,送达地为海淀四季青桥附近的金源时代购物中心。张先生出具的快递单号为8017080282的快递底单显示,此快递送达的合计金额为5元。

  “以前我都是让他们公司递东西,价格一般都是5元或者8元,没有什么变化。”张先生说,由于没有零钱,他要求快递人员向收件人收费,同时打电话给收件的朋友告知了5元的收费额。但快递送至时,快递人员要求收件人马小姐付费10元。马小姐说,当时快递件收费栏上的“5元”字样已被划掉,快递人员坚称费用就是10元,她只能交付10元收件。

  张先生认为,飞康达快递公司石景山分部不遵守双方的约定,擅自改变价款,无视合同信誉。

  对此,飞康达快递公司总部和石景山分部的说法相同。

  石景山分部的工作人员说,这种单方加价的做法是公司的惯例,“一份普通市内快件的收费正价一般是10元,如果是发件人付费,公司可以打折优惠,但如果是货到付费,公司要求必须收全部正价”。

  该公司总部不但认可分部的说法,而且表示这是快递业内通行的做法。总部一名工作人员说,公司和发件人可能会进行很多次的业务往来,当然可以打折扣,但和收件人的往来一般只有一次,不产生经济效益,因此必须收取全额费用。

  但该公司北京分拣中心的一名工作人员的说法与上述两种相反。这名工作人员说,如果收费金额已经与发件人约定好,公司一般不会擅自提高收费金额,“公司并没有这样的明文规定”。

  针对飞康达快递自称擅自加价是行规的说法,另一家快递公司的工作人员表达了不同意见,“这并不是通行做法,如果公司与发件人已经约定运费,这个运费不管是发件人支付还是收件人支付公司都不会改变”。

  记者通过百度搜索“北京飞康达快递”时发现,张先生并不是惟一遭遇此事的人。

作者:佚名 来源:京华时报 发布时间:2007年01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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