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出台质量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
举报质量违法最高奖励10万元
山西省质监局近日公布了《山西省质量技术监督局质量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根据该办法,今后,山西省群众举报16种质量违法行为的,将给予最高10万元的奖励。15种违法行为中,有7种属于食品安全范畴。这也是山西省行政职能部门中最早出台的和食品安全有关的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
为了奖励举报质量违法行为的有功人员,充分发挥公众监督作用,严厉打击质量违法行为,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保障市场经济健康有序发展,山西省质监局起草制定了《山西省质量技术监督局质量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
对举报有功人员根据不同情况,依据质监部门查获的假冒伪劣商品货值,一次性给予奖励。具体奖励标准如下: 对于货值1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按照举报有功等级分别按货值5%~6%、3%~4%、1%~3%、1%以下给予奖励;对于大案要案,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已经实施行政处罚的或者未作行政处罚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视不同情况,按照举报有功等级分别按货值4%-5%、2%~3%、1%~2%、1%以下给予奖励,每起案件的举报奖励原则上不超过10万元。
山西省质监局有关人士表示,将实行严格的保密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举报人要对举报事实负责,质监部门要严格为举报人和举报事项保密,对质监工作人员公开或泄露举报人和举报事项的,或者举报人借举报之名故意捏造事实诬告他人的,要依法追究有关责任直至法律责任。他们将切实维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在全社会营造一个提倡和鼓励群众署真实姓名、实事求是反映质量违法问题的良好氛围。
举报人员可以拨打山西省质监局质量违法行为有奖举报受理中心电话,也可以通过网络留言或信函的方式进行举报。电话举报:0351-12365 0351-96315,网络举报:山西省质监局门户网站网址:http://www.bqts.gov.cn,信函举报:山西省太原市府西街29号,山西省质监局质量违法行为有奖举报受理中心,邮政编码:030002。
《山西省质量技术监督局质量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适用范围
一、使用非食品原料或回收食品以及不符合有关规定原辅料生产食品的;
二、在食品生产中非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的;
三、生产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重金属、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的;
四、生产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的;
五、食品被包装材料、容器、运输工具等污染的;
六、超过保质期或无标签预包装食品的;
七、其他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要求的食品的;
八、非法制造、安装、改造、维修特种设备的;未经许可,擅自充装气瓶和槽(罐)车的;
九、使用未注册登记的特种设备的;无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操作特种设备的;使用未定期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的;
十、承压使用非承压设备的;
十一、生产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不满足明示担保条件产品的;
十二、生产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
十三、运输、保管、仓储、印刷伪造包装装潢厂名、厂址的食品及包装物、标识物的;
十四、伪造产品产地的,伪造或冒用他人厂名、厂址、质量标志的;
十五、生产国家明令淘汰产品的;
十六、其他属于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职能范围内查处的质量违法行为的,均属于该办法奖励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