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辽宁省正式发布实施《辽宁省药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为在新的体制下全面做好药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提供了制度保障。
2011年初以来,为进一步提高应对药品安全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能力,有效预防、及时控制和最大限度地减少药品安全突发事件造成的危害,辽宁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根据辽宁省委、省政府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有关规定和要求,结合食品药品监管体制变化,组织人员在充分调研论证的基础上,对已执行两年的《辽宁省药品和医疗器械突发性群体不良事件应急预案》进行了全面修订。本着统一领导、分工协作,属地负责、分级管理,预防为主、快速反应,措施果断、有效控制,依法监督、科学处置的原则,将药品安全突发事件分级由原来的Ⅰ级、Ⅱ级两个级别修改为Ⅰ级、Ⅱ级、Ⅲ级、Ⅳ级四个级别,将预案名称修改为《辽宁省药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并对应急组织体系和职责,突发事件监测、预警与报告,应急响应,应急保障,信息发布,善后处理等内容做出了新的具体规定。修订后的预案规定药品安全突发事件既包括合格药品、保健食品、医疗器械在正常用法用量下引发的突发性群体不良事件,也包括假劣药品、保健食品、医疗器械引发的突发安全事件及因药物滥用引发的突发安全事件。避免了与药品不良反应、医疗器械不良事件定义发生歧义,充分体现了分级管理体制对药品安全应急管理工作提出的新要求,更加符合监管工作和应急处置工作实际。
为做好《辽宁省药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贯彻实施工作,辽宁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要求进一步明确工作目标、健全应急管理体系、完善应急预案体系、健全规章制度、防范和处置突发事件、强化信息报告、提高应急能力、加强组织领导、强化应急宣传、加强督查考核。要坚持以人为本、预防为主、依法规范、科学处置的方针,以能力建设为核心,以信息化建设为支撑,力争在2~3年时间内,建立健全统一管理、分级负责、条块结合、属地为主的应急管理体制,建立健全应急管理工作机制和制度规范,形成层次清晰、衔接紧密、规范全面、操作性强的应急预案体系,实现应急支撑保障能力、突发事件处理能力明显提高,更好地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促进经济社会协调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