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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判决两起生产伪劣葡萄酒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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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被告人被判无期或有期徒刑
 

  7月29日,河北省秦皇岛法院判决两起生产、销售伪劣葡萄酒案件。3被告单位被处罚金,9被告人被判无期或有期徒刑。
 

  秦皇岛中级人民法院对被告单位昌黎古城葡萄酿酒有限公司、昌黎燕山长城葡萄酿酒有限公司,以及被告人王春平、马剑飞、张丽莉、邓建光、胡娜、吕明刚等生产、销售伪劣产品案作出一审判决。该院经审理查明并认为:被告单位昌黎古城葡萄酿酒有限公司、昌黎燕山长城葡萄酿酒有限公司生产、销售伪劣干红葡萄酒,且销售数额已达到2837142.72元,属于数额巨大,被告人王春平、马剑飞系上述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被告人张丽莉、邓建光、胡娜、吕明刚系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上述被告单位及被告人明确组织分工,配合密切,其行为已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且系共同犯罪。公诉机关指控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秦皇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判决:被告单位昌黎古城葡萄酿酒有限公司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罚金人民币2837142元;被告单位昌黎燕山长城葡萄酿酒有限公司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罚金人民币2837142元;被告人王春平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被告人马剑飞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有期徒刑15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371426元,剥夺政治权利3年;被告人张丽莉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有期徒刑15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418571元,剥夺政治权利3年;被告人邓建光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有期徒刑15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418571元,剥夺政治权利3年;被告人胡娜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有期徒刑8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万元;被告人吕明刚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有期徒刑7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同日,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法院对被告单位昌黎县嘉华葡萄酿酒有限公司及被告人侯海明、程和明、尹国等生产、销售伪劣产品案作出一审判决。
 

  该院经审理查明并认为,被告单位昌黎县嘉华葡萄酿酒有限公司为谋取非法利益,在生产、销售过程中以假充真,被告人侯海明、程和明、尹国作为被告单位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为单位谋取非法利益,积极参与生产、销售,且销售金额在人民币200万元以上,被告单位及3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公诉机关指控成立。案发后,被告人侯海明、程和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法院作出判决:被告单位昌黎县嘉华葡萄酿酒有限公司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罚金人民币400万元;被告人侯海明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有期徒刑15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万元;被告人程和明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有期徒刑15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万元;被告人尹国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有期徒刑15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万元。

作者:佚名 来源:新华社 发布时间:2011年08月0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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