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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公寓标准层高最高3.6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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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记者8日获悉,为适应房地产市场的发展和需求,规范公寓项目建设管理行为,日前,天津市制定并实施《公寓项目建设管理暂行办法》。

  据了解,公寓项目分为经营性公寓和公益性公寓。公益性公寓包括学生公寓、老年公寓、军官公寓等;经营性公寓分为居住型、混合型、酒店型三种。该办法中所指的“公寓”仅指经营性公寓项目。办法规定,作为公共设施用地的经营性公寓,其建筑外檐按公建标准控制,建筑外部不得设置阳台,规划间距按公建标准执行,物业管理用房等相应配套服务设施按照《天津市物业管理服务用房管理办法》的规定在公寓内部安排。

  规划配套指标中,居住型公寓的配套公共服务设施,按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定额指标安排,或者按居住区标准缴纳小配套费。混合型公寓的配套公共服务设施,按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定额指标的50%安排,或者按居住区标准的50%缴纳小配套费。机动车车位均按照《天津市建设项目配建停车场(库)标准》规定的住宅配建指标执行。酒店型公寓的各项规划指标按照公共设施标准执行。机动车车位按照《天津市建设项目配建停车场(库)标准》规定的酒店配建指标执行。

  据了解,办法中还规定,居住型、混合型公寓建筑标准层层高必须控制在3.6米以内。标准层层高大于3.6米且小于等于4.8米时,不论层内是否有隔层,建筑面积计算值均按该层水平投影面积的1.5倍计算;标准层层高大于4.8米且小于等于5.4米时,不论层内是否有隔层,建筑面积计算值均按该层水平投影面积的2倍计算。酒店型公寓建筑标准层层高大于4.8米且小于等于5.4米时,不论层内是否有隔层,建筑面积计算值均按该层水平投影面积的1.5倍计算;标准层层高大于5.4米且小于等于6.6米时,不论层内是否有隔层,建筑面积计算值均按该层水平投影面积的2倍计算。门厅、大堂、中庭、内廊、采光厅等不计入超高范围。

  有关负责人告诉记者,经营性公寓必须在《选址意见书》中明确居住型、混合型或者酒店型公寓的性质、规模和类型。在土地管理中,居住型公寓的用地类别归属为住宅用地,混合型公寓的用地类别归属为综合用地,酒店型公寓的用地类别归属为商业用地。经营性公寓按照公建设计标准执行,工程竣工验收执行非住宅技术规范。居住型公寓的空调室外机不得外露,混合型公寓须设置户式空调,酒店型公寓须设置中央空调。居住型公寓的房地产权属登记参照住宅有关规定办理;混合型公寓、酒店型公寓的房地产权属登记参照非住宅的有关规定办理。此外,经营性公寓建筑面积或其计算值超出土地出让合同约定的,须按照市政府《批转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局、市建委关于加强经营性开发建设项目用地规划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规定办理相关手续。经营性公寓的市政基础设施配套费,按照《天津市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大配套工程收费管理办法》规定的标准收取。

作者:周明 来源:城市快报 发布时间:2007年01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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