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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调味品协会公示《番茄沙司》行业标准草案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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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有关单位: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下达的计划,中国调味品协会(简称协会)组织行业内的专家和相关企业制定了《番茄沙司》行业标准草案稿(见附件1)。为了使该标准更加全面、准确,在生产和管理实践中发挥应有的作用,经协会秘书处研究决定,向各有关单位和专家学者广泛征求意见,请各有关单位接到通知后,对标准草案稿提出意见,按意见反馈表的格式(见附件2),及时反馈于协会秘书处,我们将酌情予以采纳,并提交专家予以讨论。

  附件1:番茄沙司行业标准草案稿

番茄沙司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前 言
  本标准为推荐性标准。本标准参照采用美国农业部标准(AA-20346)
  本标准包括范围、规范性引用文件、分类、技术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等部分;
  本标准由中国调味品协会提出;
  本标准由中国调味品协会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上海味好美食品有限公司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陈洁薇,赵艳荣
  本标准为首次发布。
  番茄沙司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番茄沙司的定义、技术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签、包装、运输和贮存的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第3章所指的番茄沙司。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 2719 食醋卫生标准
  GB 2760 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
  GB/T 4789.2 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 菌落总数测定
  GB/T 4789.3 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 大肠菌群测定
  GB/T 5009.11 食品中总砷及无机砷的测定
  GB/T 5009.12 食品中铅的测定
  GB/T 5009.40 酱卫生标准的分析方法
  GB 5461 食用盐
  GB 7718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GB/T 10786 罐头食品的pH测定
  GB/T 10788 罐头食品中可溶性固形物含量的测定 折光计法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5) 第75号 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JJF1070 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

  3  定义
  以番茄酱为主要原料,添加食醋、糖、香辛料、食用盐和/或食用香料等适量辅料,经原料处理、混合搅拌、加热灭菌、灌装、冷却等工艺加工制成的调味酱产品。

  4  技术要求
  4.1 主要原料和辅料
  4.1.1 食醋:应符合GB 2719的要求。
  4.1.2 食用盐:应符合GB5461 的规定。
  4.1.3 食品添加剂:应选用GB2760中允许使用的食品添加剂,还应符合相应的食品添加剂的产品标准。
  4.2 感官指标
  4.2.1 色泽:具有原辅料混合加工后特有的色泽。
  4.2.2 气味和滋味:具有该产品应有的气味和滋味,无异味。
  4.2.3 形态:均匀的酱体,可含有如香辛料,洋葱或辣椒小颗粒, 无肉眼可见的外来异物。
  4.3  理化指标
  理化指标应符合表1规定
  4.4 卫生指标
  卫生指标应符合表2规定
  4.5 包装净含量允许偏差
  应符合国家技术监督局令(2005) 第75号 《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5 其他要求
  番茄沙司中淀粉的添加量不得大于2%。

  5.1 感官鉴定
  称取10克样品, 放置于白色玻璃器皿内,目测其色泽、外观、组织形态,并用少量样品进行品尝试验,检查有无异味和杂质。
  5.2 理化指标测定
  5.2.1 可溶性固形物: 按GB/T 10788的规定进行。
  5.2.2  pH值: 按GB/T 10786的规定进行。
  5.2.3 可滴定酸度: 按GB/T 5009.40的规定进行。
  5.2.4 稠度的测定 (稠度计法 Bostwick Consistometer):
  5.2.4.1 原理
  利用稠度计, 通过在规定时间和温度下测量粘性物料在自重下流动的距离来确定其稠度。
  5.2.4.2 试剂和仪器
  5.2.4.2.1 稠度计
  5.2.4.2.2 秒表
  5.2.4.2.3 刮刀
  5.2.4.2.4  数字式温度计(读数位到0.1℃)
  5.2.4.3 分析步骤和计算
  将清洁干燥的稠度计放于水平位置, 调整水平螺旋使水泡居中。关闭扣紧容量皿阀门。称取样品填满容量皿(注意样品测试在20℃±1℃下进行), 并用刮刀刮平顶部, 记录样品温度。按下阀门扣打开阀门使样品流下, 同时开始计时。30秒钟时读取样品流动在刻度板上的读数, 即稠度值。精确到0.1 cm。
  5.3 包装净含量检验
  按JJF1070的规定检测。
  5.4 卫生指标测定
  5.4.1 砷: 按GB/T5009.11测定。
  5.4.2 铅: 按GB/T5009.12测定。
  5.4.3 菌落总数: 按GB/T4789.2测定。
  5.4.4 大肠菌群: 按GB/T4789.3测定。

  6  检验规则
  6.1 出厂检验
  出厂检验项目为:感官指标,理化指标中可溶性固形物、pH值、可滴定酸度、稠度、净含量。卫生指标中的菌落总数、大肠菌群。
  6.2  型式检验
  型式检验的项目包括:本标准中规定的全部要求。
  型式检验每年一次,有下列情况之一,亦应进行:
  a) 新产品试制鉴定时;
  b) 正式生产后,如原料、工艺有较大变化,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时;
  c) 产品长期停产后,恢复生产时;
  d) 出厂检验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有大差异时;
  e) 国家质量监督机构提出进行型式检验的要求时。
  6.3 组批
  同一天生产的同一品种产品为一批。
  6.4 抽样
  对每批产品随机抽取样品,分别做外观和感官特性、理化、卫生检验, 取样和留样量视产品保质期和具体产品而定。
  6.5 判定规则
  出厂检验项目或型式检验项目全部符合本标准判为合格品。

  7 标签
  标签的标注内容应符合GB7718的规定。

  8 包装
  包装材料和容器应符合相应的国家卫生标准, 且密封防潮。

  9 运输
  产品在运输过程中应轻拿轻放,防止日晒雨淋,受潮受压。运输工具应清洁卫生,不得与有毒有害、有污染的物品混运。

  10 贮存
  应贮存在通风、干燥、阴凉的仓库内,避免太阳暴晒。

作者:佚名 来源:商务部 发布时间:2007年01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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