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山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山东省水利厅、山东省政府节约能源办公室联合印发了《山东省饮用水生产企业产水率标准》(暂行),于2011年6月1日起正式实施。
该标准包括饮用净水、纯净水、矿泉水和自来水四种类型的生产企业产水率标准。产水率指单位时间内生产出的合格成品水占同时间段内新水用量的百分比。其中,净水企业产水率标准为不低于92%,纯净水企业不低于75%,矿泉水企业不低于94%。以地下水为水源的自来水生产企业产水率标准则根据日产水量和用水水质而不同,其中日产水量5万吨以上的用水水质Ⅰ、Ⅱ、Ⅲ类分别对应的水质标准为不低于99%、98%和9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