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国际海事组织(IMO)在其英国伦敦总部召开了海上环境保护委员会(MEPC)第62届会议。会议最终以投票方式通过了《国际防止船舶造成环境污染公约》附则六有关船舶能效规则的修正案。这是第一个专门针对国际海运温室气体减排的强制性法律文件。
修正案适用于400总吨及以上的所有国际航行船舶,将于2013年1月1日生效,即该日期以后建造的400总吨及以上的所有国际航行船舶须满足新的能效标准。同时,修正案也规定缔约国主管机关可在修正案生效后,自行决定推迟4年执行船舶能效标准,加上修正案第21条中有关第一个2年适用阶段的“折减率”为0的规定,主管机关可在修正案生效后,最晚推迟6年,即到2019年1月1日才执行新船能效标准。
除对船舶能效设计指数值作出具体规定外,修正案还要求船舶经营人在船上配备船舶能效管理计划。在技术援助规定方面,修正案规定向有需要的国家,特别是发展中国家提供技术转让。
来自93个成员国、60多个政府间组织、非政府组织及专门机构的共计1000多名代表出席了会议。由中国交通运输部、外交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工业和信息化部、科技部等部委以及科研机构、院校、造船和航运企业代表组成的中国代表团出席了会议。
IMO从2002年开始启动国际海运温室气体减排的谈判工作。中国自始至终参与了全部谈判过程,从维护国家整体利益和海运、造船发展利益的角度出发,坚持按照“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和各自能力的原则,积极引导了谈判进程。
按照国际海运温室气体减排的工作时间表,IMO下一步将制定有关船舶能效设计指数和能效管理计划的导则,同时还将加快推动市场机制措施的讨论进程。
我国是《国际防止船舶造成环境污染公约》附则六的缔约国,修正案生效后对我国具有强制力。由于修正案内容将对我国造船和海运业产生一定影响,国内相关部门正抓紧研究制定执行修正案的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