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某公司从江苏某口岸报检进口一批未梳的含脂剪羊毛。未梳的含脂剪羊毛属于《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规定的动植物检疫范围货物,是《进出口商品检验法》规定的法定检验的进口商品,应当在入境前办理检疫审批手续,并在检验检疫指定的企业加工。该批货物在入境前依法办理了检疫审批手续,《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中规定的“进境后的生产、加工、使用、存放单位”为A市某洗毛厂。货物在入境口岸报检和通关后,该公司将货物分别调运至B市和C市的洗毛厂,且在上述货物未经法定检验的情况下,全部销售完毕。该公司的行为同时违反了《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和《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构成了擅自运递进境动植物产品、擅自销售未经检验的法定检验进口商品两个违法行为,按照国家质检总局《出入境检验检疫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应当合并处罚种类。当地检验检疫部门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依法对该公司给予了行政处罚。
为了防止疫病疫情的输入和扩散,《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规定,输入动物、动物产品的,必须事先提出申请,办理检疫审批手续,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明确进口产品的品种、原产国、数量、进境口岸、用途等主要事项。同时,《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法定检验的进口商品在报检和通关后,应在20日内向货物目的地检验检疫机构申请检验,未经检验不得擅自销售、使用。
实质上,上述现象即为刑法中的“法条竞合”,即行政相对人的一个行为同时触犯行政法律规范的不同条款,而构成数个可罚性的违法行为,但数个法条之间在调整对象上存在交叉或包含关系,在数个法条中选择适用一个处罚重的法条。因而在检验检疫违法行为查处中就出现“数罪并罚”的问题。
《出入境检验检疫行政处罚程序规定》提出,这种情况下应当“合并处罚种类”追究当事人的法律责任,并采用了刑法对法条竞合的处理原则——择一重处,但又有着不一样的地方:后者是“择一重”而排斥其他条款的适用;前者是“择一重罚款”而有条件地合并适用其他处罚种类。也就是说,刑法中的择一重处是重罪吸收轻罪,只执行重罪的刑罚;而检验检疫行政处罚是选择较重的罚款的处罚,同时根据违法情节轻重,选择执行全部、部分或是较轻的其他处罚种类。所以,违反检验检疫法律、法规遭“数事并罚”时,承担的行政责任较大。
结合本案,检验检疫提醒广大进出口企业应密切关注以下问题,切实保证自身的合法权益。
第一,“数事并罚”通常发生在以下情况,请格外注意并避免发生:一是进口需检疫审批的动植物产品时,擅自将需要运往指定地点的检疫物运往其他地方销售或加工;二是进出口货物中夹带、漏报部分货物,而且货物中存在着动植物产品或废旧物品等。
第二,委托进出口货物时,注意委托合同中相关义务和责任的划分,如果因受托方的原因导致委托方遭受损失的,委托方应当积极维护权益。
第三,进出口企业应当加强对检验检疫相关法律法规和其他基本法律制度的学习,增强法制意识,避免因为不知晓或不熟悉法律法规而遭受损失。
(作者单位:张家港检验检疫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