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遭遇不安全食品 消费者索赔有特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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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聚氰胺牛奶、苏丹红鸭蛋、瘦肉精、墨汁粉条、染色馒头、塑化剂果汁……近年来食品安全事件一再成为公众的关注焦点。为尽可能加以制止,我国在不断加大打击力度的同时,也赋予了消费者索赔的特权。
 

  虚假代言,必须承担连带责任
 

  李某是一位歌星,名气在本地可谓家喻户晓。2010年1月,一家公司请李某为其经营的紫菜代言。李某在巨额报酬的诱惑下,未加任何调查、核实,即成了公司紫菜的代言人,通过各种形式的广告,铺天盖地地向消费者推荐。后许多消费者发现,该紫菜为“染色紫菜”,浸泡多次仍会掉颜色。随着索赔者越来越多,已赚得盆满钵满的公司负责人却逃之夭夭。
 

  【点评】 消费者可以要求李某赔偿。《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社会团体或者其他组织、个人在虚假广告中向消费者推荐食品,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与食品生产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发布的《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中也有相同的规定。故消费者在食品生产经营者逃跑或者无力承受赔偿时,可以直接要求虚假广告的代言人赔偿。即使虚假代言人与广告主、食品生产经营者之间存在免责协议,虚假代言人也不能以此对抗消费者的索赔。
 

  未加审查,提供场所难辞其咎
 

  2011年1月6日下午,刘虹从一家超市为孩子购得六桶桶装爆米花。晚上回家后尚未食用,即从电视上得知该爆米花含有荧光增白剂,存在致癌因素。刘虹随即风风火火地赶到超市要求退货。却被告知,销售者非超市的人,且早已撤柜走人,爆米花也不是超市的商品,超市仅是为其提供经营场所,收取一定租金,故没义务也没有权利审查他们的货物,要赔偿找他们去。
 

  【点评】 超市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二条规定:“集中交易市场的开办者、柜台出租者和展销会举办者,应当审查入场食品经营者的许可证,明确入场食品经营者的食品安全管理责任,定期对入场食品经营者的经营环境和条件进行检查,发现食品经营者有违反本法规定的行为的,应当及时制止并立即报告……未履行前款规定义务,本市场发生食品安全事故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商场未进行必须审查已违反义务,故不能以爆米花不是其商品、对方已经走人而推卸责任。
 

  资不抵债,消费者可优先受偿
 

  2011年3月7日,当得知自己所购买的面包,是面包店将过期多日的面包回炉再造热卖的时,姚婷遂赶到面包店要求赔偿。而此时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正在对面包店的财产、收入进行查封、扣押、冻结。面对姚婷的赔偿请求,一个工作人员却告诉她,面包店将被处于巨额罚款,其现有财产等已不足以缴清罚款,那还顾得上你的面包钱?甚至怪姚婷没有先公后私的风格。
 

  【点评】 工作人员的说法错误。《侵权责任法》第四条规定:“侵权人因同一行为应当承担行政责任或者刑事责任的,不影响依法承担侵权责任。因同一行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和行政责任、刑事责任,侵权人的财产不足以支付的,先承担侵权责任。”《食品安全法》第九十七条也指出:“违反本法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和缴纳罚款、罚金,其财产不足以同时支付时,先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故本案中,面包店在不足以同时满足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罚款和姚婷的民事赔偿请求时,必须优先支付给姚婷。
 

  十倍赔偿,处罚与损失并非等价
 

  由于生意萧条,林舟留下了许多过期甚至已经变质的肉包。为最大量地减少损失,2011年4月12日早晨,林舟将肉包加热后,推至菜市场低价销售。正在买菜的邱兰顺便按每只0.2元买了20只。到家食用时,邱兰立刻发现“猫腻”,遂回到菜市场找林舟要求双倍赔偿。而林舟虽承认错误,但认为邱兰的损失不过是4元,其照价赔偿就是,邱兰多要钱属于敲诈勒索。
 

  【点评】 其实,邱兰有权要求林舟给予价款的10倍赔偿。《食品安全法》第96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销售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的赔偿金。”本案中,林舟明知肉包已经过期甚至有的已经变质,严重违反食品安全标准,却仍然隐瞒真相对其销售,其应承担的赔偿责任无疑应是邱兰已支付价款的十倍,而不是对价。

作者:程成 来源:中国质量新闻网 发布时间:2011年07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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