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作为检验检疫局对不法企业及代理最严厉的制裁性行政行为,其自由裁量权是否合理运用,直接影响着国家外贸的发展和法制的建设。自由裁量权就是执法者根据具体的违法事实,在法定期限内对违法事件是否处罚以及处罚的内容、适用法条、处罚幅度作出明确的判断和决定。
检验检疫执法行为涉及的内容广泛、情况复杂、变化迅速,在实际的处罚过程中恰当运用自由裁量权显得至关重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对事实要件认定的自由裁量。也就是对事件或者当事人的行为进行定性,确认其是否违反了检验检疫相关的法律法规,是否要作出行政处罚。2006年3月20日,调查人在对一批价值500多万欧元以旧报新的设备进行深入调查后发现,这是一起国际商业欺诈行为,所有的资料都证实我们的企业需要订购的是一套全新的生产线。调查人员在认真调查取证的基础上,立即出具检验证明,帮助企业将货物退运至意大利。这一裁量权的运用不仅维护了企业的合法利益,而且维护了国家权威。
对情节轻重的自由裁量。法条中经常可见“根据不同情节、视情节严重、造成严重后果”等模糊语言来概括,其本身没有明确的内涵和外延,又缺乏认定情节轻重的条件,只有靠执法人员去判定。2006年2月22日,由日本进口的一批牛皮纸袋,经现场查验确认为废塑料和废纸,这是一起以伪报品名方式进口废物原料的“闯关”事件。根据《商检法》第五十三条规定,进口废物原料未进行装运前检验的,责令退货;情节严重的,处10万元至100万元的罚款。废物原料一直是监管重点,而该企业将其伪报成非法检货物,意味着如在10%的比例中未抽查此批货物,该货将堂而皇之地进入国门。针对这种行为,如不严惩,仿效者必会纷至沓来。但条例中对情节严重的解释十分模糊,10万元以上的处罚又如何决定,这就要求我们的执法者不但要有敏锐的判断力,而且要掌握全面准确的事实依据。
选择处罚的对象、种类和幅度的自由裁量。检验检疫所涉及的法律交叉性强,往往一个违法事实牵涉到数个法律。如一批来自疫区的原木逃漏检,这个事件同时违反了《商检法》、《动植物检疫法》和《卫检法》,因此我们需要知道行政处罚的几条基本原则:过罚相当原则、从轻从旧原则、不溯及既往原则、一事不再罚原则,根据这些灵活掌握、合理运用。
正确地行使自由裁量权是确保行政处罚发挥效用的关键,因此,我们要不断探索完善约束自由裁量权的制度规范,同时也要结合实际,会聚各类案例总结出行使自由裁量权的普遍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