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由裁量权是指行政执法机关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和幅度内,基于行政目的,就职权范围内的事项,依据法律规定自由斟酌、自由选择并做出公正、适当的具体行政行为的权力。由于质监执法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利益,因此,探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正确适用与控制,对保障质监部门有效实施行政管理、保护当事人权益具有重要作用。
因目前存在法律体系不够完善、执法监督机制不太键全和执法人员素质参差不齐等因素,自由裁量权在执法中的适用仍有不少问题。
影响自由裁量权合理适用的因素
1、法制缺陷。现有涉及办案程序的规定主要存在以下问题:一是法律效力在司法实践中地位偏低;二是约束行政机关的条文较少,自由裁量权过大且未受到有效控制;三是不同法律及同一部法律不同条文之间易产生不协调甚至前后矛盾现象。
2、人员素质问题。由于个别领导法律意识不强,少数执法人员素质偏低,因此,滥用自由裁量权的情况时有发生。一是以讲究效率为借口而滥用自由裁量权;二是在作出处罚决定时,不以违法事实、情节等因素考虑处罚种类、幅度,而是以当事人态度好坏为标准;三是对已作出处罚决定随意更改;四是受个人利益驱动擅自降低处罚标准甚至不处罚。
自由裁量权失控的危害
滥用自由裁量权破坏了法律秩序,带来了严重的负面影响:一是损害法律权威,影响公正执法;二是影响政府形象,损害部门利益;三是不利于社会稳定;四是污染社会风气,助长特权思想,影响党和政府在公众中的形象。
为保证自由裁量权的行使符合合法、适当的要求,必须采取有效措施从法律程序上予以规范。
完善监督检查制度。依据《产品质量法》,质监部门监督检查可分为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和对涉嫌违法行为的监督检查。对后一种检查,质监法律已有较明确规定,但对最常见的前一种监督检查却少有规定。《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管理办法》只规定总局监督抽查程序(省局可参照执行),而县、市两级监督抽查则处于无程序可依状态,难免出现重复抽查、乱抽查等现象。因此,应尽快出台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办法,以规范地方质监部门监督抽查行为。
完善强制措施制度。质监执法常用的强制措施有登记保存、查封、扣押等。为确保强制措施的正确实施,有必要在程序上加以规范:一是明确被执行物品的涉嫌状态;二是明确被执行物品的存在状态;三是明确采取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当事人救济途径等。
完善法定情节和量罚的规定。现有处罚条款除少部分是确定的外,绝大部分是相对确定,且量罚幅度相对宽泛。如《产品质量法》第49条“……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等值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实践中,假冒伪劣产品货值有的几十万甚至上百万元,等值以上到三倍跨度几百万元,如此宽泛的裁量幅度易产生各地质监部门对类似案件作出差异甚远的处罚。为此,建议出台法定情节及量罚指导细则,对过于宽泛的量罚幅度作必要限制,确保处罚公平、公正。
完善执法时效的程序规定。1.时效程序是指规定执法行为从开始到结束的时间以及与此相关的法律后果的程序,其核心内容是法律对执法行为的实施在时间上进行限制。质监法律有些时效所规定的自由裁量权过大。如案件在3个月内无法结案时,法律未对延期次数作明确规定,为此,应对该问题予以明确规定。
2.明确当事人时效确认权。《产品质量法》第15条“生产者、销售者对抽查检验的结果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检验结果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产品质量监督部门申请复检”。实践中,当事人对无异议的抽检结论,往往在调查时确认不要求复检,但质监部门给满当事人15天“后悔期”才可继续下一步骤,这既增加执法成本,也不利维护当事人权益。为此,法律应明确经当事人确认后时效即告终止规定。
(作者单位:福建省漳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