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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福州建立食品案件查处协作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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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是对于“人员易逃窜、易复发食品黑作坊”案件,按照福州市政府《福州市食品安全案件查处流程》进行查处。二是对于两年内因同种非法经营行为受过两次以上行政处罚,又进行同种非法经营行为的食品违法案件,可以涉嫌非法经营罪移送公安部门立案追诉;三是对于生产、销售假冒伪劣食品,销售金额或者货值达到涉刑条件的,可提前提请公安部门介入,补充侦察相对人主观故意情况;四是对于食品生产中违法添加卫生部公布的47种非食用物质的违法案件,可由质监部门提供“有害”初步鉴定提请公安部门提前介入,控制涉案人员,深入侦办,再由省级鉴定机构出具鉴定报告,认定违法事实。

作者:佚名 来源:福建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发布时间:2011年07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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