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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质监局开发区分局新举措强化特设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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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山东省青岛市质监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根据日常监管实际制定了《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安全合同》,以合同的形式明确监管部门和使用单位的权利和义务,应用合同来规范特种设备监管工作上的各个环节,取得了明显的成效。
 

  据悉,青岛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是青岛市委、市政府着眼百年发展大计,继城市东扩、区划调整、经济重心战略西移之后的又一次城市发展布局优化和拓展,承担着建设青岛第三代生态科技新城的重大历史使命。为保障高新产业集聚区、生态文明示范区的特种设备安全,青岛市质监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自进驻以来,就牢固树立“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思想,在特种设备安全监管方面不断探索安全监管新举措。
 

  据悉,针对高新区新建、原建企业层次不齐和特种设备状况不明、多数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履行法律责任不到位甚至缺位的实际情况,该分局从2009年9月开始,开展了对辖区在用特种设备的排查摸底。经过半年的工作,在基本摸清了辖区内特种设备底数的同时,逐步建立了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机构人员登记制度和“特种设备安全生产重点督察名单”制度,强化了对特设使用单位人员的经常化培训,使特设使用单位提升了自身安全责任意识,增强了依法履行法律责任的自觉性,为进一步实施合同化管理奠定了基础。
 

  今年上半年,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根据日常监管中的实际,该分局制定了《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安全合同》,用合同来规范特种设备监管工作上的各个环节:明确监管部门和使用单位的权利和义务,建立健全以单位主要负责人为第一安全责任人的特种设备安全岗位责任制度,建立健全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建立和落实特种设备定期检查和日常维护保养制度等。
 

  据该分局负责人介绍,合同式的特设监管模式,更好地明确了特设使用单位的主体责任。因为合同是两个方面或几方面在办理某事时,为了确定各自的权利和义务而设立的共同遵守的条文。与特种设备使用企业签订合同,就是在法律法规的基础上,进一步明确了监督工作双方的责任和义务。另外,合同式监管还提升了企业落实安全主体责任的意识和监管部门履职的主动性、严谨性。
 

  为了进一步开展特设使用单位合同化的监管模式,该分局根据特设单位自身落实安全主体责任情况,一是前期在区域内选择了那些日常管理严、法律意识较强、落实安全主体责任自觉的企业,通过他们来推动或带动区域内特设使用单位安全主体责任意识提升。二是将法律法规和日常监管中发现的特设使用企业存在的共性问题或易忽视的问题以书面形式体现在合同中,作为特设使用单位的责任和义务。三是将监管部门应履行的责任、义务也以文字形式写进了合同,以便加强监督,这与以往监管中只要求被监督方做到、没有监督方如何做有很大不同,所以,合同监管模式使监管人员有了更清晰的责任和工作上量的概念,对进一步增强自身监管工作的主动性、自觉性起到了推动作用,尤其通过合同的实施便于企业对质监部门日常工作进行监督。
 

  据了解,目前,该分局已与辖区内几家企业在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签订了《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安全合同》。但是,合同式特设监管工作不适合全面开展,尤其对那些日常存在问题的特设单位还不具备实施合同监管的条件。因此,在特种设备监管工作中,合同式监管模式仍需要其他监管方式的配合。

作者:朱文达 梁丽 来源:中国质量新闻网 发布时间:2011年07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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