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国家邮政部门印发修订后的《邮政业消费者申诉处理办法》(以下称《办法》)。按照《办法》,邮政管理部门申诉中心应自接到消费者申诉之日起7日内答复申诉人。
与2008年颁布实施的申诉处理规定相比,《办法》将申诉条件之一,投诉后未得到答复的期限从30日缩减到7日,即消费者向邮政企业、快递企业投诉后7日未得到答复即可成为申诉条件之一。该规定已从7月1日起开始实施。
近年来,由于服务差、速度慢,快递业已成投诉“重灾区”。涉及快递服务质量的投诉一直占比颇高。国家邮政部门今年1月份公布的数据显示,国家与地方邮政管理局通过“12305”邮政行业消费者申诉电话和国家邮政局网站共受理消费者申诉10964件,同比增长384.1%。在所有申诉中,涉及快递业务的投诉增长458.1%,占总申诉量的91.2%。
7日内给出答复,否则消费者可向管理部门申诉,管理部门将查办,这种规定对众多快递企业而言,无异于一道“紧箍咒”。而在部分快递企业内部,更是要求在接到消费者投诉后2日内作出回复,并于7日内赔偿到位。
《办法》规定,消费者申诉时,要提供与申诉事件有关的有效信息,包括:申诉人姓名、联系电话;邮件号码、寄件时间、寄件人和收件人地址;被申诉人名称、申诉诉求、理由、相关证据、企业对投诉处理的结果等。此外,申诉人应当在交寄邮件之日起或与邮政企业、快递企业发生服务争议之日起1年内对需申诉事件提出申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