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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消协:手机充值卡余额不退违反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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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针对手机充值卡余额的归属问题,北京市消协向电信企业一系列不公平格式条款提出质疑。明确指出,电信企业作为格式条款的拟定者,必须遵循“格式条款提供者利用其优势地位,随意免除应尽义务、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致格式条款显失公平的,应视为无效”的法律规定原则。
 

  手机账户余额所有权

  应当归属消费者
 

  北京市消协认为,消费者通过充值卡向手机账户充值预付话费,实际上与电信运营商之间形成了一种事实上的服务合同关系。消费者手中的充值卡既是合同关系的债权凭证,体现为消费者对通信运营商所享有的通信消费的权利,也是消费者对手机账户内话费享受所有权的财产证明。电信运营商为充值卡设定了一个服务有效期,实际上是为合同的履行规定了期限。在此期限内消费者享有通信服务的权利,电信运营商有提供服务的义务,有效期结束,双方权利义务关系即终止,运营商可以不再向消费者提供服务。但服务的终止与手机账户余额的归属是两个不同的概念。消费者通过购买充值卡充值,取得了手机账户话费的所有权。电信运行商提供了通信服务,应当扣除己消费手机账户预付话费,当运行商提供的通信服务终止后,如果账户内还有话费余额,根据《物权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此时该余额并没有因运营商提供服务而被扣除,并没有发生法律规定上的转让,该余额的所有权仍然为消费者所有。消费者如果要求退还话费余额,运营商有返还余额的义务,应归还消费者,不能随意侵占。
 

  “服务到期余额不退”

  违反《合同法》规定的公平原则
 

  电信企业单方制定“服务到期余额不退”条款,并将自己的观点强加给对方,加重了消费者的责任,与《合同法》的立法原则相违背。
 

  《合同法》第三条规定:“合同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一方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 第五条规定:“当事人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第四十条 “…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第四十一条规定:“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
 

  “服务到期余额不退”的规定既违反了《合同法》规定的公平原则,也是对消费者合法权利的侵害,应当认定为“免除己方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条款,当属无效。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4条也作了类似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或者减轻、免除其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否则无效。“服务到期余额不退”的规定明显对电信企业有利,侵害了消费者合法支配自身权益的权利,该格式条款应属无效。
 

  电信运营商与消费者之间

  是服务合同关系
 

  账户充值有效期届满,服务合同即终止,如果账户内还有话费余额,所有权应为消费者所有。电信运营商占有的话费余额没有合法依据,根据《民法通则》第九十二条规定:“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运营商应将话费余额返还给消费者。如果拒绝返还,则构成对消费者权利的侵害。
 

  余额不退违反了

  政府有关规定
 

  2004年信产部在《关于规范电信服务协议有关问题的通知》(信产部电[2004]381号)第6项规定:“电信业务经营者在合同外通过书面形式或大众媒体方式公开做出的服务承诺,自动成为电信服务协议的组成部分,但其中为用户设定的义务,未经用户同意的,不得成为服务协议的组成部分”。2007年,信息产业部电信管理局《关于用户手机销户要求余额退现金申诉处理的回复(信电简[2007]85号)》中明确指出:“手机账户余额归用户所有,当用户要求对账户内金额进行支配使用时,通信运营企业应切实履行其配合义务,向用户退还账户内余额。”
 

  企业应保障消费者

  话费余额权利的实现
 

  2011年5月23日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民银行监察部等部门《关于规范商业预付卡管理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1]25号)中指出:加强预付资金管理,维护持卡人合法权益,是防范金融风险的重要手段,必须引起足够重视,进一步完善工作机制。人民银行、商务部要继续健全商业预付卡收费、投诉、保密、赎回、清退等业务管理制度,全面维护持卡人合法权益。为防止发卡人无偿占有卡内残值,方便持卡人使用,记名商业预付卡不设有效期,不记名商业预付卡有效期不得少于3年。对于超过有效期尚有资金余额的,发卡人应提供激活、换卡等配套服务。
 

  在实际的社会生活中,手机账户余额的返还存在着许多的客观困难,有电信运营商技术、人员上的原因,也有消费者怠于行使自身权利的因素。但是,手机账户余额的所有权人终究为消费者,电信运营商就应该采取积极措施以保障消费者可以自由支配手机账户话费金额。一是尽快按照有关规定取消设置话费有效期,如因需要设置有效期的应按照相关规定执行。二是设置提醒及余额退还服务,消费者手机账户话费有效期届满,运营商应履行提醒义务,通过电话等方式通知消费者及时行使权利,以避免消费者不知情或者怠于行使自身权利。电信企业还应完善账户话费余额的处理方式,在服务期满后,应当设定多种退返途径,允许消费者自由选择。

作者:曾祥素 来源:中国质量新闻网 发布时间:2011年07月0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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