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环保局与省质监局近日联合发布了强制性地方标准——《山东省小清河流域水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以下简称为《标准》)。此《标准》分3个阶段对排污标准实行逐步加严,以实现到2012年小清河干流水体变清的目标。《标准》将于今年4月1日起正式实施。此举是山东省用流域水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取代行业排放标准的有益尝试,也是山东省“治、用、保”并举的小流域综合治理策略的具体举措。
《标准》将分别在2007年4月1日、2008年7月1日和2009年7月1日分3个阶段执行,排污标准将逐步严格。《标准》将小清河流域划分为重点保护区域与一般保护区域两类控制区。前两个阶段依然按照行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执行,到第三阶段开始执行流域标准,在重点保护区域内化学需氧量和氨氮排放浓度分别执行60mg/L和10mg/L的标准,一般保护区域分别执行100mg/L和15mg/L的标准。重点保护区第三阶段排放标准与《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一级标准相比,共有18项标准值适当从严,主要是针对流域内河流水质超标的污染物。此外,《标准》对总量控制、难以去除和持久性、毒性、生物累积性及致癌、致畸的污染物也适当从严。
据测算,《标准》全面实施后,小清河流域内重点工业污染源将每年削减化学需氧量排放量2.67万吨,每年削减氨氮排放量4401.12吨,到2012年可以实现小清河干流水体变清的目标。小清河流域是山东省重点流域,流经济南、淄博、潍坊等5市,流域内经济基础较好,但多年来延续的高消耗、高污染的粗放型经济增长方式造成流域内结构性污染严重。特别是造纸与化工两个行业,由于按照各自排污标准,污染物排放量大,造成主要河流断面水质以劣V类为主。
制订流域水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可以有效解决流域水质结构性污染问题,推动行业的升级扩张和经济效益的提高,增强企业参与市场竞争的能力。同时,使排污单位对环境容量这个社会公共资源的使用更加公平和合理,为流域内水环境管理和水质保障工作提供统一标准和执法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