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6月20日始,湖北武汉对现有70万辆电动自行车逐辆登记上牌,由交管部门核发3年有效期的牌证;同时对此后购买的超标电动自行车,不予办理登记上牌手续。此一举,对多年来有禁不止、泛滥无序的超标电动自行车全面“刹车”。
今年4月,湖北武汉制定公布了《武汉市电动自行车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面向市民广泛征求意见。这个《办法》的主要内容包括:销售目录管理制度、登记上牌管理制度、道路通行管理制度。通过这三项管理制度,把电动自行车的市场销售、个人购买和上路行驶等方面,统一纳入法治的轨道。依据国家的产品质量、道路交通等有关规定,该《办法》对电动自行车作出了确切定义:电动自行车是以蓄电池作为辅助能源,具有两个车轮,能实现人力骑行、电动或电助动功能,且符合相关国家标准的特种自行车。
《办法》规定:由质监部门牵头会同工业和信息化、公安交管、工商等部门,根据国家标准编制电动自行车销售和登记的产品目录,并对电动自行车的质量实施监管。生产者和销售者应持生产者营业执照、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法定质检机构出具的车辆检验报告等资料,向质监部门申办电动自行车销售和登记的相关手续。
《办法》同时规定:登记上牌的电动自行车应是被列入本市销售和登记的目录产品。申请登记上牌的车主,需要携带电动自行车、本人有效身份证明、购车发票、车辆整车出厂合格证明,自购买之日起的30天内办理登记上牌手续。未经公安交管部门登记和领取相关牌证的电动自行车,不得上路行驶。
对电动自行车实行目录管理、登记上牌、按规行驶的办法一出台,立即引起社会强烈反响。尤其对过去购买的超标电动车,实施3年淘汰期的政策,广大市民表示理解。他们认为,实施这个办法,从根本上改变了长期以来电动自行车的产品质量、售后服务、交通安全等监管“盲区”,使电动自行车的生产、销售、使用从无序管理转向有序发展。
武汉市电动车协会负责人徐瑞泽说,按照现行的产品目录,目前全市556家经销商销售的116种电动自行车,有80%左右的产品属于超标电动自行车,其年销售量达到1万多辆。自6月17日超标电动自行车不再允许上牌的规定开始执行,对于市场上超标电动自行车的销售,无异于是一场“生死劫”。对此,武汉市质监部门表示将对电动自行车的产品目录进行适时更新和动态管理,向社会及时公布,并督促企业加强售后服务。
武汉市交管部门表示加强电动自行车的档案管理和信息采集工作,建立电动自行车计算机信息网络,向社会提供有关信息查询服务,让电动自行车既便于行又安于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