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在食品安全问题上,关于如何正确处理政府监管部门与新闻媒体相互间的关系问题,正成为一个热点话题(缘由是所谓的媒体记者“黑名单”一说)。事实上,这本来不是一个问题,因为道理很简单,两者的关系只有合作才能实现共赢,而对立只有两败俱伤。
中国经济正处于快速上升期,在市场体制和机制并不完善的情况下,食品安全环境不稳定是客观存在的问题。而政府监管部门作为政府体制和市场结构的一个构成部分,也存在不完善的地方,其职能作用的发挥,必然受到自身及外部条件的诸多限制。在这种情况下,要最大限度地完善市场环境,保证食品安全,仅靠政府监管部门自己的努力显然是不行的,必需要加强政府各相关职能部门之间的合作,加强政府职能部门与其他社会相关组织和机构的合作,形成强大的社会合力。负有舆论监督责任的媒体,便是其中的一支重要力量。媒体通过普及食品安全相关法律法规和消费知识,尤其是通过对政府职能部门执法活动信息以及涉及食品安全重大突发事件的宣传报道,可以提高公众的食品安全意识,督促企业合法生产经营、提高产品质量,增强监管部门发挥职能作用的社会效力,从而改善社会整体食品安全环境。
然而,从目前的情况看,一些政府监管部门与新闻媒体之间的关系并不是很理想,尚存在一些问题。尽管两者的合作由来已久,但这种合作并不规范,缺乏制度性安排,多带有随意性和随机性。这种情况容易导致的一个最大问题是,当遇到突发性食品安全事件时,由于缺乏及时的沟通,双方往往都会陷入被动。出于时效性考虑,媒体很可能在数据不全、性质不明的情况下,越过监管部门,第一时间报道事件,这时监管部门就会非常被动,即使在得到消息后立即采取行动,展开调查,但从查明情况到最后做出权威结论的这段时间里,绝大多数消费者既难以对事件做出理性判断,也缺乏足够的耐心,很容易产生恐慌心理,难免对监管部门产生抱怨和指责。出于职责考虑,监管部门在得出最终结论之前,也可能不会向媒体透露相关情况,消费者因此很可能对监管部门的行动产生误解,怀疑他们有意隐瞒真相。媒体虽然具有话语优势,但毕竟不是专业权威,如果过于追求轰动效应,忽视自己的社会责任,对食品安全事件的报道不准确、不真实,也会遭到社会公众的指责,同样会陷入被动局面。
事实上,在以往的一些食品安全事件中,因政府监管部门与新闻媒体缺乏合作而造成的消极影响,至今还依然存在,这必须引起我们的高度重视。比如部分媒体在报道事件时,对相关食品安全信息处理并没有严格做到客观、科学、准确,用词不够慎重,容易让人产生误读,加重了人们不必要的恐慌。现在有些媒体在报道一些食品安全事件时,仍然喜欢使用“有毒”、“致癌”之类既不准确,又很扎眼的词语,这种习惯的确需要改正。
上个世纪五六十年代,欧美国家的食品安全环境与我国目前的情况基本相似,经过差不多半个世纪的努力,他们才形成了今天比较好的局面,而我们的工作才刚刚开始。如果欧美国家在食品安全方面的做法有什么值得我们借鉴的,那么第一个要借鉴的,就是他们的政府监管部门与媒体的合作关系:政府把食品安全事件的消息告诉媒体,通过媒体让大众了解相关信息,而不是像我们现在这样,媒体总是充当食品安全生产内部通报员。
事实上,我国政府监管部门与新闻媒体谋求合作共赢的努力正在加大。比如国家质检总局曾与新华通讯社签署过合作机制备忘录,双方至今一直通过年度通气会制度、日常新闻信息通报制度、重大突发事件应急制度等进行合作。这表明,我国的政府监管部门与媒体的关系已开始向西方发达国家看齐。因此我们也有理由期待,经过多方的共同努力,我国的质量安全环境将会向着更为良好的方向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