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今社会,侵害消费者知情权问题已经成为社会发展的一个重大法律问题。产生这一问题的一个根本性原因,是许多人对消费者知情权的法律内涵不清楚,以至于有意无意地忽视或者掩盖消费者的这一权益。
任何权利都有边界,都要受到限制,消费者知情权也是一样,但问题是这个边界划在哪儿,特别是由谁来划。现在有这样一种比较有市场的观点:由于消费者并不具有某些相关能力和责任,比如核算商品成本和检测产品品质的专业能力,因而消费者的部分知情权不但成本很高,而且意义不大,进而得出这样的结论:将本来不属于自己的权利掌握在手里,这是权利的扩大化,即使是以消费者的名义,也可能导致权利的滥用。
“滥用论”,这是一个立场问题,却也是对法律无知的表现。“你吃鸡蛋时会问这是哪只母鸡生的吗?”这是“滥用论”者自以为有力的反问。然而恰是这一问,暴露了其法律上的无知。一方面,“鸡生蛋”与企业生产产品两者并不具有可比性,自然行为与人为行为之间有着质的差别;更重要的另一方面,即使这个比喻成立,那么,作为产品的蛋与作为生产者的鸡之间具有直接的因果关系,若知蛋则必知鸡,不知鸡焉知蛋,这也就成为必须要追究的问题。鸡蛋有问题,那只下蛋的鸡决脱不了干系。一只有病的鸡能保证自己下的蛋没有问题吗?因此,面对一只鸡蛋,若有“伤人乎”的顾虑,不问鸡显然是不行的。
尽管多数人吃鸡蛋时,对下这只蛋的鸡祖籍何地、什么品种、毛色怎样、体重多少、芳龄几何之类问题并不十分关心,但这并不意味着以上问题并不重要,更不意味着他们已然放弃或者不具有追问这些问题的权利。也就是说,不管消费者有没有兴趣知道某种商品的生产者的具体情况,比如生产厂址、国别、规模等,消费者也保有得知这些情况的权利。而一旦消费者非常在乎这些问题,比如他们非常想知道液晶屏幕是不是彩电企业自己所生的“鸡蛋”,那么彩电企业则有义务告知“鸡蛋”是哪里的“母鸡”所生。
关于知情权,《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明确规定:“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具体地说,消费者有权根据商品或者服务的不同情况,要求经营者提供商品的价格、产地、生产者、用途、性能、规格、等级、主要成分、生产日期、有效期限、检验合格证明、使用方法说明书、售后服务,或者服务的内容、规格、费用等有关情况。《消法》还规定:“经营者应当听取消费者对其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意见,接受消费者的监督。”也就是说,消费者不仅拥有对商品及服务的知情权,同时也拥有对经营者的批评权和监督权。但是,如果没有知情权,监督批评的权利就难以真正行使。
法律赋予消费者的知情权,使他们不仅拥有吃好蛋的权利,而且也拥有了解鸡和监督鸡的权利。虽然对于消费者而言,弄清楚“蛋是哪只母鸡所生”有时成本很高,在日益全球化的今天,这种成本会变得更高,但成本只能影响消费者行使知情权的意愿,并不降低这项权利本身的意义,相反,正因为全球化使得商品生产环节增多,生产过程变得越来越复杂,影响产品质量的因素也随之增加,在这种情况下,消费者的知情权变得比以往更重要,其意义更为重大。而当知情权因消费者自身的某些能力受到限制时,他们将权利移交给有足够能力的人或组织,比如律师或消费者协会,其自身的权利及意义的完整性当能够得到体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