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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助游须加强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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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自助游是近年来兴起的一种新兴旅游方式,即由“驴友”根据自身条件(包括时间、预算、身体状况等)自由选择服务组合。相对于传统的旅游方式,自助游更能体现“驴友”的自由意志,但同时也具有风险较大、责任不明等显著特点。北京市密云法院近日调研发现,近年来,因自助游引发的纠纷呈增长态势,其主要表现形式有:
 

  一是因组织者超额收费或账目不公开引发纠纷。由于自助游的主要特点是自由组合、自愿参加,一般活动费用实行AA制,活动不具有营利性质。但目前很多专门网站的“版主”、“领队”已将自助游组织工作作为一项经营手段从中获利,有些“驴友”以组织者账目不公开、费用收支不明等原因提起诉讼,要求组织者返还不当得利。
 

  二是因“驴友”意外伤亡引发的损害赔偿纠纷。由于自助游多选择一些尚未开发或具有探险性质的地区,且没有专门人员领路,容易遇到山洪暴发等自然灾害,旅途中的危险系数较高。另外,有些“驴友”事先没有考虑到自身身体状况及野外活动经验,造成自助游过程中突发疾病死亡,或因没有采取相应防范措施导致意外发生。
 

  三是因交通事故引发的损害赔偿纠纷。自助游过程中,一般通过乘坐其他“驴友”驾驶车辆或租赁机动车等方式解决交通问题。一旦发生交通事故导致“驴友”受伤或死亡,容易围绕损害赔偿责任产生争议。受害者往往要求驾车人或组织者承担赔偿责任,而驾车人和组织者均以无偿提供服务为由拒绝赔偿。
 

  针对此类纠纷案件的突出特点,密云法院建议:
 

  一是出台行业规范,明令禁止有偿自助游。根据现行法律规定,个人或非依法批准的旅游企业无权组织有偿旅游活动。由于自助游多为个人或网络团体组织,为避免组织者通过自助游规避国家管理规范,牟取非法利益,有关主管部门应加强行业管理,出台工作规范,对违反法律规定、非法组织有偿旅游的个人或团体进行严厉查处。
 

  二是加强组织管理,确保自助游活动规范有序。组织者与参与人应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就组织者的安全保障义务、参与者的风险自负责任、“驴友”之间的互相救助义务等进行明确约定,确保自助游活动有章可循。对因组织自助游支付的各项费用,组织者应做好收支账目,留存发票和收据,并于活动结束后进行通报,避免因账目不公开引发纠纷。
 

  三是提高“驴友”保险意识,降低自助游风险。目前有些保险公司已经开发了境内自助旅行意外伤害保险产品,组织者应积极督促参加者主动投保此类保险或其他意外伤害保险,对高风险活动(如漂流、攀岩、登山、探险)造成的意外伤害进行赔偿,将事故发生后的损失降到最低。

作者:王雪 刘珍君 曾祥素 来源:中国质量新闻网 发布时间:2011年06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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