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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关于标准化行政工作人员"四不准"工作纪律的规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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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副省级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质量技术监督局,国家标准委机关各部(室):

  《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关于标准化行政工作人员"四不准"工作纪律的规定》已经国家标准委党组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关于标准化行政工作人员"四不准"工作纪律的规定

                 二〇〇六年十二月五日

作者:佚名 来源: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 发布时间:2007年01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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