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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产国标签法》影响开始显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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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欧盟于2010年底通过的《原产国标签法》将于2013年3月3日生效,其对中国木制品行业产品出口的影响已经开始显现。
 

  欧盟《原产国标签法》类似去年美国出台的《雷斯法案》,旨在确保买家清楚地知道在欧洲销售的进口商品原材料产地。该法要求,进口到欧盟市场的木制品必须获得“身份证”,即证明生产企业采购的木材产自合法开发的森林。
 

  目前看来,《原产国标签法》对运营规范、能够顺利通过“FSC认证”(森林认证)的大企业影响不大,它的作用力主要体现在中小木制品出口企业上。
 

  由于国内部分中小木制品企业所采购的原木和木材产品多来源于如俄罗斯、马来西亚、印尼等国,这些国家或多或少存在一定的非法采伐问题,取得森林认证的难度较大。
 

  大部分中小企业只能靠低廉的价格来吸引客户眼球,若改为采购欧美国家的所谓有“身份证”的原木,就将失去了价格竞争优势,在市场难以立足;同时“FSC认证”繁琐的认证程序,较高的认证费用以及需要每年认证一次的认证周期也令众多中小企业不堪重负。一些拿不到FSC认证的中小型出口企业只能放弃欧盟市场,转销其他地区了。
 

  尽管现时《原产国标签法》给木制品企业带来了很多难题,但长远看来它对木制品行业的发展是有好处的。它能够规范市场,进一步淘汰落后小企业,提高木制品出口产品的质量和档次,提升中国木制品产品在国际市场的整体竞争力。
 

  为有效应对这一技术性贸易措施,规避贸易风险,提高出口木制品企业的竞争力,检验检疫部门提醒产品出口至欧盟的木制品企业:
 

  加强与欧盟客户沟通联系,深入了解更多有关《原产国标签法》的最新信息,对该法案的要求做到全面掌握;有条件的木制品企业应尽快进行“FSC认证”,认证时尽量选择国际知名认证公司,其提供的认证在欧盟更容易得到认可;企业应尽可能地提高创新能力,加大自主研发,打造品牌、提高产品附加值,提高国际竞争力水平,进一步促成结构升级,加大研发力度,提高产品档次,挽留客户,逐步占领高端消费市场,实现可持续发展;企业在采购木材时应注意使用进口木材为原料的,谨慎采购,注意原料来源的合法性;采购使用国内的木材时要注意木头的直径,购买直径较小的木材和来源于保护区的木材要有林业部门允许采伐的证明;企业与国内外供应商签订合同时,最好阐明“非法”责任,要求供应商分担木材非法带来的法律责任和经济损失,要求供应商提供木材来源的合法证明。
 

  此外,企业可以考虑优化出口市场结构,开拓新兴市场,积极开拓多元化的海外市场。

作者:郭海涛 来源:中国国门时报 发布时间:2011年06月0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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