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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国家法律中与认证认可相关条文摘录(十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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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
 

  发布日期:1993年9月2日
 

  施行日期:1993年12月1日
 

  第五条 经营者不得采用下列不正当手段从事市场交易,损害竞争对手:
 

  (一)假冒他人的注册商标;
 

  (二)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或者使用与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称、包装、装潢,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购买者误认为是该知名商品;
 

  (三)擅自使用他人的企业名称或者姓名,引人误认为是他人的商品;
 

  (四)在商品上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伪造产地,对商品质量作引人误解的虚假表示。
 

  第二十一条 经营者假冒他人的注册商标,擅自使用他人的企业名称或者姓名,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伪造产地,对商品质量作引人误解的虚假表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的规定处罚。
 

  经营者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或者使用与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称、包装、装潢,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购买者误认为是该知名商品的,监督检查部门应当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可以根据情节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吊销营业执照;销售伪劣商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中心供稿)

作者:佚名 来源:中国质量新闻网 发布时间:2011年05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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