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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贸行业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培训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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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有关中央企业,各有关单位:

  为全面有效推进工贸行业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工作,决定举办工贸行业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培训班。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培训班次、内容及对象

  (一)安全监管业务培训班。

  1.培训内容:《国务院安委会关于深入开展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的指导意见》解读;《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深入开展全国冶金等工贸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的实施意见》解读;《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规范》(AQ/T9006-2010)解读;工贸行业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定标准及考评办法解读;围绕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创建,创新安全监管理念;工贸行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创建工作实践与思考;工贸企业事故调查及典型案例分析、安全监管经验研讨交流。

  2.培训对象:省、市(地)级安全监管部门负责工贸行业安全监管的人员。

  (二)师资培训班。

  1.培训内容:《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规范》解读;《国务院安委会关于深入开展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的指导意见》和《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深入开展全国冶金等工贸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的实施意见》解读;工贸行业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标准及考评办法宣贯;工贸行业安全技术标准、规范及适用新技术介绍;如何抓好工贸行业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落实企业主体责任,创新安全监管理念;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和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的关系。

  2.培训对象:有关省(区、市)、市(地)从事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培训的人员。

  (三)评审人员培训班。

  1.培训内容:《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深入开展全国冶金等工贸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的实施意见》解读;《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规范》解读;工贸行业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办法及评审管理办法解读;工贸行业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现场评审程序及有关事项;工贸行业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定标准;工贸行业企业事故预防和控制;工贸行业企业隐患排查、事故调查和处理。

  2.培训对象:参加工贸行业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一级企业评审工作的评审人员和评审专家,以及示范城市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工作的评审人员。

  (四)评定标准宣贯专题培训班。

  1.培训内容:《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深入开展全国冶金等工贸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的实施意见》宣贯;《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规范》宣贯;工贸行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定标准办法宣贯;工贸行业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考评办法宣贯;工贸行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工作实践与思考。

  2.培训对象:省、市、县三级安全监管部门负责工贸行业安全监管的人员,以及有关中央企业、典型示范企业中从事安全生产标准化推进工作的相关负责人。

  以上培训班具体班次、培训时间、培训地点及名额分配详见附件。

  二、其他事项

  1.请各省级安全监管局、有关中央企业和有关单位根据工作实际,组织相关人员报名参加。

  2.参加安全监管业务培训班、师资培训班的,请于6月20日前将报名回执表报送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培训中心(联系人:谭景华、王巧巧,联系电话:010-64463627、64463870〈传真〉)。

  参加评审人员培训班的,请于每期开班前15天,将报名回执表报送中国安全生产协会,联系人:刘卫英,联系电话:010-64463934、64463408〈传真〉)。

  参加评定标准宣贯专题培训班的,请于7月15日前将报名回执表报送中国安全生产科学研究院职业安全健康培训咨询中心(联系人:张玉、张宝芙,联系电话:010-84911135转8005或8009,84911408〈传真〉、13520968707,电子邮箱:zhangy@chinasafety.ac.cn)。其中,每个省级安全监管局要明确一名参加培训的带队负责同志。

  参加培训人员报到时需交近期二寸彩照两张。

  3.参加安全监管业务培训班的人员经考核合格,由国家安全监管总局颁发安全生产专题业务培训证书。

  参加师资培训班的人员经考核合格,对于已取得《安全培训教师岗位证书》的教师,将培训考核情况作为继续教育结果记录到其岗位证书上;对于其他人员,由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培训中心颁发培训合格证书。

  参加培训的评审员经考核合格,由中国安全生产协会颁发培训合格证书;评审专家经考核合格,由中国安全生产协会颁发聘用证书。

  参加评定标准宣贯专题培训班的人员经考核合格,由中国安全生产科学研究院颁发专题业务培训证书。

  4.培训费由国家安全监管总局负责支付;食宿统一安排,费用自理。

  附件:

  12011年工贸行业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培训班计划安排一览表
  2.各培训班名额分配表(略)
  3.报名回执表(略)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办公厅
二○一一年五月二十七日

作者:佚名 来源: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发布时间:2011年05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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