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追索物业费及滞纳金,北京某小区物业公司将住户杨女士告上法庭。记者近日获悉,因物业公司怠于提供服务,北京市二中院终审判决杨女士给付物业公司物业费,同时驳回了物业公司的滞纳金诉讼请求。
2003年12月8日,杨女士与物业公司签订《物业管理合同》,约定杨女士将其一套住房委托物业公司管理。合同约定物业的义务包含对房屋的自用部位进行维护、小修、服务与管理。合同还约定了物业管理费的收费项目、标准及交费时间,并约定如住户无故拖欠应缴费用,物业公司有权每天加收欠费总额1%滞纳金。杨女士未交纳2004年12月起两年的物业管理费共计4976元。
2006年6月,物业公司起诉到一审法院,要求杨女士给付拖欠的物业管理费4976元,支付滞纳金4976元。杨女士辩称,依据物业管理合同,维修和协调工作应由物业公司人员进行。物业公司没有按合同约定履行应尽的义务。
一审法院经审理判决后,杨女士不服,以物业公司缺乏服务意识,怠于提供服务为由上诉到北京市二中院,请求不支付滞纳金。
二审法院审理查明,合同约定了物业公司的义务包含对本物业房屋的自用部位进行维护、小修、服务与管理。该公司所收物业管理费中含小修费。杨女士称其室内地漏反味儿严重,且多次找物业公司协商修理未果。物业公司称不清楚。
法院认为,物业公司与杨女士签订的《物业管理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该合同履行。杨女士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支付物业管理费,物业公司亦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提供物业管理服务,同时虚心接受业主的意见和建议,不断提高服务水平。物业公司要求杨女士给付物业管理费的诉讼请求,应予支持。杨女士拖欠物业管理费虽事出有因,但以此为由拒付物业管理费没有道理。诉讼中,物业公司称不清楚杨女士两年拒交物业管理费的原因,不合情理,法院不予采信。考虑到杨女士并非无故拖欠物业管理费,物业公司要求按拖欠费用的一倍由杨女士支付滞纳金,理由不充分,不予支持。杨女士室内地漏的修理问题,双方可另行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