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食品相关产品新品种行政许可工作,卫生部组织制定了《食品相关产品新品种申报与受理规定》。
规定明确,申请食品相关产品新品种的单位或个人(以下称申请人)应当向卫生部卫生监督中心提交申报资料以及必要的样品。同时,填写供公开征求意见的内容。申请食品包装材料、容器、工具、设备用新添加剂的,还应当提交使用范围、使用量等资料。
申请首次进口食品相关产品新品种的,还应当提交出口国(地区)相关部门或者机构出具的允许该产品在本国(地区)生产或者销售的证明材料;生产企业所在国(地区)有关机构或者组织出具的对生产企业审查或者认证的证明材料等。
卫生部卫生监督中心接收申报资料后,应当当场或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对申报资料符合要求的,予以受理;对申报资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一次性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申请人应当按照技术审查意见,在1年内一次性提交完整补充资料原件1份,补充资料应当注明日期,逾期未提交的,视为终止申报。如因特殊原因延误的,应当提交书面申请。
终止申报或者未获批准的,申请人可以申请退回已提交的出口国(地区)相关部门或机构出具的允许生产和销售的证明文件、对生产企业审查或者认证的证明材料、申报委托书(载明多个产品的证明文件原件除外),其他申报资料一律不予退还,由审评机构存档备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