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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预付卡“黑洞”将被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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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未来任何单位和个人在购买商业预付卡时,需要凭借自己的真实身份。日前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中国人民银行等部门《关于规范商业预付卡管理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对商业预付卡的使用行为进行规范,要求一次性购买1万元以上不记名商业预付卡的单位或者个人需要登记其真实姓名。
 

  分析表示,在商业预付卡的使用过程中,由于监管不严,一些购卡者利用其购买的商业预付卡进行避税或者行贿受贿,采用实名制后,将对上述行为构成直接打击。
 

  《意见》明确,将建立商业预付卡购卡实名登记制度。对于购买记名商业预付卡,或者一次性购买1万元以上不记名商业预付卡的单位或个人,发卡人需要对购卡者进行实名登记。此外,商业预付卡将限额发行,其中不记名商业预付卡面值不超过1000元,记名商业预付卡面值不超过5000元。
 

  针对购卡环节的支付问题,《意见》表示,单位一次性购卡金额达5000元以上,或者个人一次性购卡金额5万元以上,需通过银行转账方式购买,不得使用现金。在转账购卡过程中,发卡人要对转出转入账户名称、账号、金额等资料进行登记。
 

  据了解,在当前的市场上,商业预付卡主要分为两类:一类由专营发卡机构发行,可以跨地区、跨行业、跨法人使用;另一类由商业企业发行,只能在本企业或同一品牌连锁商业企业购买商品、服务的单用途预付卡。虽然发行途径并不相同,但按照用途来判断,一些商业预付卡在一定程度上扮演了流通货币的角色。
 

  为防止发卡人无偿占有卡内残值,方便持卡人使用,记名的商业预付卡不设有效期,不记名商业预付卡有效期不得少于3年,对超过有效期尚有资金余额,发卡人应提供激活、换卡等配套服务。
 

  “按照政策规定,如果购买1万元以上的商业预付卡,就需要实名登记,这将对利用商业预付卡进行各种腐败的行为起到威慑作用。”商务部研究院消费经济部副主任赵萍分析表示。

作者:王禾 来源:中国质量新闻网 发布时间:2011年05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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