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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运输企业质量信誉考核办法(试行)》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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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部出台的《道路运输企业质量信誉考核办法(试行)》,交通部公路司有关负责人就有关问题接受了本报记者的采访。

建立提高行业安全 服务水平长效机制

这位负责人说,当前,尽管道路运输运力发展较快,运输能力基本适应了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但是,市场中不规范经营现象比较普遍、行业服务水平和安全水平总体不高、有效供给能力不足等问题比较突出。在当前我国经济社会快速发展的情况下,如不采取有力措施,不断提高行业安全和服务水平,必然不能满足社会的期待和要求。道路运输行业是一个市场化程度很高的行业。强化道路运输市场管理,必须深刻认识和认真遵循市场经济的基本规律,来制定行业管理的政策法规和相关措施。当前行业服务水平难以快速提高的根本原因是市场主体受利益最大化的驱动,缺乏足够的自觉性和积极性来提高自身的管理水平和服务质量。由于行业管理部门缺乏市场主体服务水平评价体系和激励机制,导致了一些服务好的企业没有得到相应的表彰和利益,一些服务质量差的企业也没有受到应有的损失和惩罚,这样的不公平竞争极大损害了企业自觉提高安全服务水平的积极性。由于道路运输具有点多线广、流动分散的特点,受法律制度、人员素质、管理手段等因素制约,行业监管很难到位,单纯靠检查、处罚也很难使市场主体自觉、快速、有效的提高安全和服务水平。因此,需要从市场机制建设上入手,建立提高行业安全服务水平的长效机制。

这位负责人认为,市场经济最显著的特征是市场主体追求利益最大化。因此,需要因势利导,科学运用管理手段,合理调整市场利益,建立优胜劣汰的市场机制,使安全和服务好的市场主体尽可能的获得较大利益,在竞争中处于优势地位;使安全和服务状况差的企业难以得到消费者认可,难以获得市场资源,在竞争中处于劣势。通过优胜劣汰的市场机制,激励企业树立品牌意识,不断改善和提高管理水平,实现规范化经营,全面提高运输服务水平,实现可持续发展,从而使运输市场逐步进入良性发展轨道。这就需要对道路运输企业的质量信誉情况进行准确、科学、公开、公平、公正的评价。在此基础上,一方面由行业管理部门向社会发布企业质量信誉情况,通过政府公信力引导社会消费;另一方面,在法律、法规框架内,把企业的质量信誉情况作为行业管理部门分配客运班线经营权等市场资源时的重要参考依据,并为今后行业管理部门扶优扶强奠定基础。

执行《办法》 应遵循五原则

这位负责人说,《办法》应遵循这样一些原则。

——坚持安全服务第一。把企业的安全、服务情况作为考核重点,在指标和分值的设定上重点突出了上述内容,并把特大安全事故和特大服务质量事件作为一票否决条件。

——鼓励企业承担更多社会责任和加强管理。《办法》把企业的规费缴纳、投保承运人责任险、保持企业稳定、科技设备应用、树立企业形象、完成指令性运输任务等也列为考核内容,引导企业加强管理或鼓励其承担社会责任。对于其中不是硬性要求的,作为加分项目。

——坚持依法行政。严格遵守《行政处罚法》、《行政许可法》和《道路运输条例》,不突破现有法律框架,不增设许可条件,不增加行政处罚条款,不扩大管理范围。

——坚持量化操作。在设立考核指标时,尽可能采取量化指标,对计算方法、界定范围都作了清晰规定。对一些可能产生歧义或混淆的,尽量不予采用。尽可能的减少人为因素,保证考核工作操作性强,考核结果客观公正。

——重结果、不重过程。对企业的质量信誉考核是考核企业最终向社会提供运输服务的安全和服务水平,而不是考核企业如何加强安全管理和提高服务的措施,所以我们的考核指标都是针对考核企业的质量信誉结果而设定的,而没有考虑考核企业的内部管理措施。

——坚持奖优罚劣。注重建立奖惩机制,使质量信誉等级高的运输企业在市场竞争中或获取市场资源方面能够处于优势,能够获得更多的利益,鼓励他们自觉加强管理,提高安全和服务水平。

执行《办法》 提请注意六方面

这位负责人对《办法》中需要注意的几个问题进行了详细地解释。

关于企业质量信誉等级设定和评分标准。《办法》对企业的质量信誉设定了4个等级,分别是优良、合格、基本合格和不合格,用AAA、AA、A和B表示。之所以将第三档次设定为基本合格,主要考虑是对其进行警示,督促企业进一步改善服务质量。按照《办法》现有的评分标准进行的模拟测评显示,除少部分企业为AAA级和B级、一部分企业为A级外,绝大部分企业的质量信誉等级为AA级,呈正态分布,符合科学规律和行业现状。

关于一票否决。在《办法》中,设定了在三种情况下,企业的质量信誉等级为B级,分别为一次死亡10人以上的特大交通责任事故、特大恶性污染责任事故和特大恶性服务质量事件。我们认为,这三种情况是需要企业和行业管理部门尽全力严防死守和杜绝发生的,一旦发生情况之一,则可认为该企业在内部管理存在严重问题,必须加以警示和威慑。考虑到质量信誉等级对企业影响较大,有一些情况也具有偶发性,一票否决的条件也不宜于设置太多。

关于对企业分公司的考核。由于分公司不是独立的法人实体,分公司与总公司享有同等的权利和义务,总公司对分公司的运营也有监督和管理的责任。因此,在《办法》中,将运输企业设立的分公司与总公司一并进行考核。同时,考虑到总公司所在地的运管部门不能完全掌握分公司的质量信誉情况,因此要求分公司所在地运管部门对分公司的质量信誉情况进行核实和证明。

关于部分记分标准中计量单位的确定。在事故率、死亡率、伤人率、违章率和投诉率记分标准中,选用的计量单位为次(人)/车,既没有采用绝对数,也没有使用以前经常使用的次(人)/百万车公里。主要考虑是由于企业所有车辆数量多少不同,采用绝对数不够公平。而尽管使用次(人)/百万车公里比较公平,但在实际工作中很难准确考核企业周转量,容易导致企业造假。

关于信息公开。为保证企业质量信誉等级评定的公开、公平、公正,也为方便社会各界查询运输企业质量信誉等级,《办法》坚持保证企业质量信誉考核过程和结果公开。在企业质量信誉考核初评结束后,运管机构要向被考核企业通报,并在当地主要新闻媒体或本机构网站上进行为期15天的公示,接受社会的监督、举报和企业的申诉。公示结束后,评审机构根据各方面反馈意见,对企业的质量信誉等级进行核实和终评,并将结果报省级运管机构,由省级运管机构在本机构网站或省级交通主管部门的网站上公布。

关于奖惩措施的设定。《办法》将客运班线的许可与企业的质量信誉等级进行了有机结合,总的指导思想是在不违背现有法规的前提下,将客运班线经营权优先许可给质量信誉等级高的客运企业,体现扶优扶强的政策导向,支持质量信誉优良的企业发展,激发企业自觉加强管理的积极性。同时,也没有要求运管部门收回质量信誉差企业的全部到期客运班线经营权另行分配,或不允许这些企业申请新增客运班线。做出上述规定的主要考虑:一是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不增设、改变法定许可条件,不剥夺企业依法申请许可的权利;二是避免客运企业因失去大量的客运班线经营权而难以生存,从而影响行业稳定和社会稳定。对于货运企业,经仔细研究,由于目前缺乏有力的调控手段作为奖惩措施,因此仅设立了鼓励货源单位在选定承运单位时优先选择货运质量信誉等级高的企业的条款,引导社会消费,通过市场竞争来影响企业效益。

作者:刘伟 来源:中国交通报 发布时间:2007年01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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