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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申报缝制机械行业产品质量攻关项目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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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会员单位:

  2011 年是行业三年产品质量提升赶超工程的实施与攻坚年,为贯彻今年行业“质量提升年”工作主题,支持企业开展产品质量攻关,推进行业产品质量提升赶超工程试点,协会决定在行业征集一批对提高行业整机产品质量有重大影响和示范推广意义的质量研究攻关项目,以给予适当的引导性资金和攻关项目成果奖励的方式进行资金资助,推动质量攻关项目的实施和提高行业整体的产品质量水平。 为做好行业产品质量攻关项目的申报工作,协会专门制定了《中国缝制机械行业产品质量攻关项目申报及管理办法》(详见附件),请有申报意愿的会员企业严格按照《办法》的相关精神和要求,结合企业的重大质量创新与攻关需求,准备好相关项目申报材料,于2011年6月30日前将项目申报材料文字稿一式三份寄送至协会业务部。特此通知。

  联系人:协会业务部 吴吉灵、陈戟
  电 话:010-87747394、87747826
  传真:010-87747737
  E-mail: wjl0627@163.com
  地 址:北京市朝阳区百子湾路16号百子园5号楼C座702室

  附 件:中国缝制机械行业产品质量攻关项目申报及管理办法

中国缝制机械协会
2011年5月20日

中国缝制机械行业产品质量攻关项目申报及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行业“十二五”发展规划》、《行业“十二五”科技开发指南》以及 2011 年行业“质量提升年”工作主题,支持企业开展产品质量创新与攻关,提升行业产品质量技术水平,中国缝制机械协会(以下简称协会)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产品质量攻关项目是指在工艺、材料、检测、技术等方面对提升缝制机械整机产品质量有重大影响和行业示范推广意义的研究攻关项目。

  第三条 协会对评审立项的产品质量攻关项目以给予适当的引导性资金和攻关项目成果奖励的方式进行资助,资助资金从协会科技发展基金中列支,以现金方式拨付。资助资金总额原则上不超过项目资金总额的 20%,项目资金应进行专项管理与核算,资金资助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务实的原则。

  第四条 协会秘书处是行业产品质量攻关项目申报及管理工作的执行机构,日常事务由协会秘书处业务部负责。

  第二章 项目申报与立项

  第五条 严格履行协会会员义务、所申报项目涉及的产品已经批量生产并具有一定市场占有率的企业可依据本办法进行申报;鼓励以产学研及整、零企业联合攻关等形式进行项目申报,项目完成年限一般为一年,特殊的项目可以延长到两年。

  第六条 申报单位应在规定期限内向协会提出书面申请,同时提交完整的项目计划书及相关证明材料等一式三份。

  第七条 协会秘书处负责对申请单位的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申报方向、填报要求等符合本办法规定,予以受理,否则,不予受理。

  第八条 协会组织专家团队,对已受理的项目进行评审,确定是否立项以及资金资助额度。优先对行业产品质量提升赶超工作试点企业申报的质量攻关项目进行立项。评审小组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对申报项目进行立项评审:

  (一)项目的可行性;

  (二)项目的创新性和可推广性;

  (三)项目可预期效益和影响;

  (四)资源的配置和执行能力。

  第九条 协会将计划立项项目的名称、项目实施单位等信息在网站上进行公告,并通过文件形式正式下达书面立项通知。

  第四章 项目实施、资助与验收

  第十条 申报单位收到协会下达的书面立项通知后,应按照项目申报计划书要求,立即组织启动质量攻关项目。

  第十一条 引导性资助资金原则上将在项目正式启动后一个月内划拨给企业。项目承担单位应当按照项目任务书要求使用资金,不得以任何方式侵占、挪用资助经费。

  第十二条 根据攻关项目的类别和性质,协会将组织专家赴申报企业现场对攻关项目进行调研和检查。

  第十三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按照项目任务书组织开展研究攻关工作,作好项目实施情况的原始记录,定期向协会提交项目进展报告。项目实施过程中,承担单位不得擅自变更项目负责人、项目内容或计划。

  第十四条 项目完成后,项目承担单位应填写项目结题验收申请书,向协会提出项目验收申请,并准备好项目验收结题所需准备的各种材料。

  第十五条 协会负责组织专家对项目攻关成果进行验收,出具验收报告。对达到预期目标并取得重大攻关成果的,验收组提出奖励建议。

  第五章 监督与管理

  第十六条 协会秘书处负责对立项项目进行定期的跟踪、检查。

  第十七条 项目所取得的攻关成果,根据其类别和示范推广作用,协会将有选择的组织行业交流和应用推广活动。项目所取得的论文、成果或专利,归项目承担单位所有。

  第十八条 对达到任务目标的项目攻关成果,根据成果大小,经协会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协会将给予成果相应等级的资金奖励。

  第十九条 项目承担单位有下列情节之一者,协会将给予警告或追回已拨付的资助资金;情节严重的,取消其会员资格并在行业内通报。

  (一)不按照项目任务书开展研究的;

  (二)擅自变更研究内容或者研究计划的;

  (三)不依照规定提交项目进展报告、结题报告或者研究成果报告的;

  (四)提交弄虚作假的报告、原始记录或者相关材料的;

  (五)侵占、挪用资助经费的;

  (六)不配合协会监督、检查资金资助项目实施的。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中国缝制机械协会秘书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有效期至2012年12月。

作者:佚名 来源:中国缝制机械协会 发布时间:2011年05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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