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工程建设地方标准<重庆市建筑智能化系统工程施工规范>备案的申请》。经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研究,同意该标准作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备案,其备案号为:J11834-2011。其中,同意将第3.1.7、3.1.8、4.1.7、4.9.2、5.1.2、10.1.1、10.2.3、11.1.6、条作为强制性条文。
该项标准的备案公告,将刊登在近期出版的《工程建设标准化》刊物上。
附件:重庆市地方标准《重庆市建筑智能化系统工程施工规范》强制性条文
3.1.7施工中应做好隐蔽工程的验收。
3.1.8各种设备安装应牢固、安全,必须具有相关防火、防水、防尘、防雷措施。
4.1.7设备和管道的压力试验应在仪表及设备安装完毕后进行。
4.9.2测试系统接地电阻,阻值应符合设计要求。
5.1.2安全防范系统施工应按正式的设计文件及施工图进行,不得随意更改。若确需局部调整、变更,需经业主、设计、监理同意,必须有设计单位的文件确认。
10.1.1电源配电系统应采用TN-S系统,并配置UPS备用电源。
10.2.3建筑物屋面及室外设备应安装避雷针及浪涌保护器,并符合设计要求。
11.1.6室外布线应采用电缆沟、通信排管敷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