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务部、发改委、海关总署、质检总局、国家认监委五部委于2006年12月31日联合发出通知,决定从2007年3月1日起,对汽车整车产品(包括乘用车、商用车、底盘及成套散件)实行出口许可证管理。
通知指出,申领汽车整车产品出口许可证的汽车生产企业必须列入发改委《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通过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3C认证)且持续有效、具备与出口汽车保有量相适应的维修服务能力,在主要出口市场建立较完善的销售服务体系。申领汽车整车产品出口许可证出口经营企业(含汽车企业集团所属的进出口公司)应获得符合出口条件的汽车生产企业的出口授权,并根据授权出口该企业的产品,出口经营企业与汽车生产企业应在授权中约定共同承担出口产品的质量保证、售后服务等连带法律责任。
通知规定,如果汽车出口企业提供虚假资质证明材料、产品被相关部门认定为侵犯知识产权、伪造生产企业授权证明、出口非自产或非授权企业产品、出口汽车在国外有重大质量事件并对我国出口汽车造成重大不良影响的,将被取消下一年度从事汽车整车产品出口资格。
为了实现平稳过渡,2007年汽车生产企业向地方商务主管部门申报截止时间为2007年1月15日,商务部、发改委、海关总署、质检总局、国家认监委将于2007年2月公布2007年度《符合申领出口许可证条件企业名单》,2007年3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