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要] 京津沪渝四地消协发布联合声明称禁止“自带酒水”违反三项法律、法规,根本原因是酒水暴利。此类行业规定属市场垄断行为,强制消费者购买高价酒水,侵害消费者公平交易权,即使设定,也是无效的,呼吁消费者抵制价格联盟。
京报网讯 继中国烹饪协会就“开瓶费”申明“收费有理”后,北京、天津、上海、重庆四地消协立即针锋相对地发出联合声明称:禁止“自带酒水”的根本原因是酒水暴利,违反了相关法律、法规。
联合声明呼吁有关部门“尽快制定出台《反暴利法》和《反垄断法》,完善《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关于联合定价限制竞争的禁止性规定”,同时号召消费者“抵制有关行业的价格联盟”。
“禁带酒水”违反三项法规
联合声明认为,禁止消费者自带酒水或是收取开瓶费违反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
这些法律、法规明确规定:“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经营者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含有此类内容的,“其内容无效”。“经营者销售商品,不得违背购买者的意愿搭售商品或者附加其他不合理的条件”。
抵制只为难舍高额利润
联合声明特别指出,禁止消费者自带酒水的规定或对消费者自带酒水收取开瓶费的要害是“迫使消费者接受餐饮企业提供的高价酒水,实质是对消费者的不公平交易”。
餐饮企业设定的禁止消费者自带酒水或对消费者自带酒水收取开瓶费的不公平规定的主要原因是其所提供酒水的暴利,要害是迫使消费者接受高价酒水。据称,餐饮企业所提供的酒水往往是市场价格的一至四倍,高额的酒水利润是支持餐饮业不公平条款的根源。“而餐饮企业的高价酒水在实质上构成了对消费者的不公平交易。”
行业自定行规应属无效
联合声明还说,个别餐饮企业设定是否允许自带酒水的规定,应该由消费者和经营者交易双方自主决定,本着双方自愿的原则协商。而通过行业联合或企业间串通单方面做出的不允许自带酒水的行业规定,是对不特定多数消费者设定的不公平合同格式条款,是促使企业形成行业性垄断,涉嫌价格联盟,使消费者无法自主选择,破坏了市场竞争秩序。联合声明说,行业作出的行规,应用来规范本行业企业的经营行为,但不可设定对消费者的不公平规定。“因此,有关行业组织和餐饮企业联合作出‘禁止自带酒水’的行业规定属限制交易条件的市场垄断行为,强制消费者购买高价酒水,严重侵害了消费者的自主选择权和公平交易权。如果设定,也是无效的。”(记者革继胜)
新闻追访
中烹协:禁带酒水的态度不会变
对于四地消协发布的联合声明,中国烹饪协会的副秘书长边疆表示,对于自带酒水问题,协会的态度没有改变,按照我国餐饮业价格管理法规,企业要坚持“明码标价”原则。
他强调,消费者能否自带酒水和企业对自带酒水是否收取一定的服务费,属于市场和企业行为,由双方协商解决。而消费者自主选择商品和服务的权利,应同时包括餐饮企业对自带酒水收取服务费的选择,而自愿接受或选择性消费。
北京市烹饪协会秘书长罗远琪表示,消协的声明没有考虑到企业,其实餐饮并不是暴利行业,由于餐饮的饭菜价格已经降到很低了,需要从酒水来收回一些成本,如果允许消费者自带酒水,企业的利益则受到侵害。“只有创造出和谐的消费环境,才能很好地解决问题。我认为,我们与消协可以坐下来商量,共同商量出解决的办法来,比如考虑调整酒水的价格等。”(记者陈燕)
新闻回放
■2006年12月,北京首起饭店“开瓶费”官司,以消费者得到法院的司法支持而告终。
■一石激起千层浪。2006年12月27日,中国烹饪协会、北京市烹饪协会、北京市饮食行业协会、北京西餐业协会联手力挺“开瓶费”,同时,中国烹饪协会还将汇总情况向商务部汇报。这使得前几年热闹讨论过的禁止自带酒水和收取开瓶费的话题再掀波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