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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行社强迫购物将按次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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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次需赔付旅费总额20%违约金
 

  今后,游客在旅游途中遭遇强迫或者变相强迫购物的,旅行社需每次向旅游者支付旅游费用总额20%的违约金。近日,《旅行社服务质量赔偿标准》正式发布,并首次明确将按强迫购物的次数对游客进行赔偿。
 

  该标准首次提出按违约次数赔偿的概念。其中,若旅行社或导游擅自缩短游览时间、遗漏旅游景点、减少旅游服务项目,旅行社应赔偿未完成约定旅游服务项目等合理费用,并支付同额违约金:遗漏无门票景点的,每遗漏一处旅行社需向旅游者支付旅游费用总额5%的违约金。未经旅游者签字确认,擅自安排合同约定以外的用餐、娱乐、医疗保健、参观等另行付费项目的,旅行社应承担另行付费项目的费用。未经旅游者签字确认,擅自违反合同约定增加购物次数、延长停留时间的,每次向旅游者支付旅游费用总额10%的违约金。出现强迫或者变相强迫旅游者购物情况,旅行社需每次向旅游者支付旅游费用总额20%的违约金。
 

  旅游者在合同约定的购物场所所购物品系假冒伪劣商品的,旅行社应负责挽回或赔偿旅游者的直接经济损失。旅行社或导游私自兜售商品,应全额退还旅游者购物价款。若旅行社违反合同约定,擅自中止对旅游者提供住宿、用餐、交通等旅游服务,应当负担旅游者在被中止旅游服务期间所订的同等级别的住宿、用餐、交通等必要费用,并向旅游者支付旅游费用总额30%的违约金。导游或领队未按照国家或旅游行业对旅游者服务标准提供导游或者领队服务,影响旅游服务质量的,旅行社应向旅游者支付旅游费用总额1%至5%的违约金。此外,当旅行社与旅游者订立合同或收取旅游者预付旅游费用后,因旅行社原因不能成行的,旅行社应在合理期限内通知旅游者,否则最高需赔付旅游费用总额的20%。
 

  在同一旅游行程中,旅行社提供相同服务时,不得因旅游者的年龄、职业等差异增收额外的费用。旅行社未经旅游者同意,擅自将旅游者转团、拼团的,旅行社应向旅游者支付旅游费用总额25%的违约金。解除合同的,还应向未随团出行的旅游者全额退还预付旅游费用,向已随团出行的旅游者退还未实际发生的旅游费用。此外,因旅行社原因造成旅游者未能乘坐预定的公共交通工具的,旅行社应赔偿旅游者的直接经济损失,并支付直接经济损失20%的违约金。旅行社安排的旅游活动及服务档次与合同不符,造成旅游者经济损失的,旅行社应退还旅游者合同金额与实际花费的差额,并支付同额违约金。

作者:佚名 来源:北京青年报 发布时间:2011年05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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