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3月,上海国茂数字技术有限公司成功签约中国普天集团主导的“老挝AVS地面数字电视网络前端信源等系统建设”项目,为该项目提供AVS编转码设备及相关技术服务。
此次中国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数字音视频编解码技术标准(AVS标准)携手中国地面数字电视标准,共同为老挝24万平方公里上的600万老挝人民提供数字电视广播服务,是我国真正意义上的从“中国制造”的“产品出口”,到“中国创造”的“标准出口”的一次华丽转变,更让“中国专利与中国标准”相结合的中国技术进入了“全球市场”,创造了一个中国标准成长的奇迹。
一个国标的先行探索
牛朝晖是国家标准AVS标准工作组专利管理中心副主任兼知识产权组联合组长,他的一项重要工作就是执行AVS标准的知识产权政策,降低AVS标准实施后的专利风险。
和牛朝晖谈判的,是国际上一家非常知名的企业,当时他们拥有一项在音视频技术方面非常基础的技术专利,这项技术对于AVS标准来说,使用它将会起到非常好的效果,而如果工作组想在标准中使用其他的类似技术,在时间和精力上会投入更多。
在牛朝晖看来,吸纳这家企业进入AVS标准工作组,并将其技术纳入专利池,是一件“双赢”的事情,令他没想到的是,尽管AVS不同层面的专家出面和对方进行了多次沟通与对话,但对方的专利许可意向一直非常差。无奈之下,AVS工作组只好放弃,自己组织专家联合开发了新的技术,成功绕开了可能的专利风险。
这次成功的专利绕行,也成了此后AVS标准规避专利陷阱的模板。“对于标准中的知识产权,AVS的经验和做法是,一定要事先考虑,哪怕为了规避风险需要在技术上重新投入,也比事后缴纳高额的专利费要划算。”牛朝晖深有感触地说,之所以能够有这样的“决心和勇气”,源于AVS标准在知识产权方面有一个合理的政策。
而对于会员许可的众多专利,AVS标准工作组会修建一个专利池,来统一进行管理。无论是事先许可还是加入专利池,AVS工作组都有相应的规程,也会向每一个会员事先明示和征求其意见。同时,AVS工作组还成立了由用户、专利权人、专家等各方组成的知识产权委员会,平衡作为公权的标准和作为私权的专利之间的关系。
他山之石的“智慧”
当第一次看到固态技术协会(JEDEC)关于Ranbus公司的案例时,史少华的第一感觉是这个案子实在是太经典了。
已经身为公共事业部主管的史少华,当时的身份是工业和信息化部电子知识产权咨询服务中心的咨询师,她的一个重要工作,就是给政府部门、企业等提供知识产权方面的咨询服务,其中就包括标准中的知识产权问题,而固态技术协会的Ranbus案,成为她提供咨询时经常引用的案例。
原来作为固态技术协会的成员,Ranbus公司参与固态技术协会某项标准的制定,在标准制定过程中,该公司发现其中一项技术可能会代表着行业发展的主流,在退出固态技术协以后,Ranbus公司将这项技术的重要部分申请了专利,后来又起诉使用了含有该专利标准的Infineon(英飞凌)公司侵犯其专利。
英飞凌则认为原告作为JEDEC这个标准化组织标准制定的参与者,没有在标准制定的过程中披露其专利信息,因此有欺诈的行为。法院支持被告关于原告欺骗的指控。但美国联邦巡回法院在欺骗问题上否决了该判决,认为信息披露只适用于标准中的核心知识产权,不涉及正在申请中的知识产权。此外,联邦巡回法院还批评JEDEC的专利披露政策不够明确,致使知识产权所有人无法清楚地理解他们所承担的披露责任。联邦巡回法院还认为,如果知识产权所有人不是标准制定的参与者,则不承担信息披露责任。
寻找天平的“平衡点”
我国标准体系具有一定的特殊性,其标准类型共分为4级,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和企业标准。从本质上来说,前三类标准都属于政府主管的标准,其目的都是为了实现一定范围内的最大公共利益,具有公共标准的性质。但知识产权却属于私权,在标准中突出表现为专利。
在我国“十一五”国家科技支撑计划重点专项“标准化共性技术方法研究及标准研制”课题里,就专门有一个“标准中涉及知识产权关键问题”的研究,在这一研究成果中,课题组认为,在我国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中,出于技术因素考虑,的确无法避免专利技术的情况下,原则上允许国标、行标和地标中纳入专利。在处理这些标准中涉及专利的知识产权问题时,应尽量与国际做法保持一致。其处置原则包括不排斥原则、许可原则、尽早披露原则、透明原则、不介入原则。
牛朝晖告诉记者,技术标准中含有专利基本上是无法避免的,尤其在信息等高新技术产业中更是如此。标准中的知识产权之所以比较复杂,是因为谁也不知道标准中到底含有哪些专利、含有谁的专利,是否是完全得到授权等。所以采取提前许可和尽可能披露的原则,是降低公共标准中专利风险的有效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