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3年10月6日早8时30分,刘玉红受某工程公司雇佣驾驶自卸货车为连霍高速公路义昌服务区施工工程拉土,当刘玉红在义昌服务区装好土后,问该工程公司的开票人员行使路线,开票人员答复从义昌服务区西一公里的隔离带有个开口调头向东就到了。
随后,刘玉红沿连霍高速公路北半幅向西驾驶,行使至连霍高速公路451Km+500m时发现隔离带开口,遂打方向盘穿过隔离带到高速公路南半幅调头向东,没想到大货车刚从隔离带露头就撞上在南半幅正常行驶的常志明驾驶的鲁CD5545桑塔纳轿车,造成桑塔纳车辆受损,乘客刘龙祥院多处受伤、鼻骨骨折,并住院治疗10天,花去医疗费3173.70元。事故发生后,刘玉红驾车逃逸。
2004年6月1日,三门峡市公安交通警察支队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认为刘玉红驾驶机动车私自从中央隔离带调头,且肇事后逃逸,违反了《高速公路交通管理办法》规定,应负该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常志明驾驶机动车在此事故中无责任。乘车人刘龙祥无责任。
刘龙祥认为自己在高速公路正常行驶被撞伤,河南高速公路公司和肇事司机刘玉红都有责任,就多次找河南高速公路公司和刘玉红索要赔偿。河南高速公路公司认为是刘玉红的违规调头造成了这次交通事故,刘玉红应负全部责任,公司拒绝赔偿。而刘玉红则认为自己拉土必须调头,是河南高速公路公司在义昌段开口,不设标志,无人管理才引发事故,高速公路管理部门应当承担法律责任。因多次协商无果,2006年8月,刘龙祥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后认为,刘玉红违规从高速公路的中央隔离带开口处调头,致事故发生,且在事故发生后驾车逃逸,应对事故承担赔偿责任。
常志明与河南高速公路公司之间系有偿使用高速公路的合同关系,河南高速公路公司应当保障常志明等司乘人员及其车辆安全,而河南高速公路公司疏于管理,未能按规定安全隔离,亦未在中央隔离带开口处设置任何安全警示标志,致刘玉红得以在此违章调头致事故发生,河南高速公路公司亦应对该事故损失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