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来,本报连续发表本报记者采写的关于假冒伪劣汽车零部件充斥市场、坑害用户的报道,触目惊心,令人担忧。不少深受假冒伪劣零部件之害的企业和车主来电话或来函揭露当地假冒零部件泛滥的情况,希望本报继续就此问题进行深度报道,呼吁全社会围追堵截假冒伪劣零部件。本报第2990期刊登《打假为什么这么难》一文,更是引起了各界人士的共鸣。一位长期从事汽车产品开发工作的业内人士来电话一针见血地指出:“打假难就难在政府主管部门监管不力。”他以在北京某汽配市场的一次打假行动印证这个结论。本报如实报道这次打假的全过程,请大家评判。为了维护主管部门的“声誉”和保护相关人员的安全,报道中隐去相关部门和相关人员的真名实姓。我们衷心希望各级政府主管部门以此为鉴,切实负起净化汽车配件市场的职责。
被查抄的假冒前大灯小包装箱。其外表印有北京吉普公司的全称、注册商标、“备件”标签及“纯正备件”等字样。
装上假冒前大灯的Jeep 2500越野车。其大灯透光镜表面严重龟裂成毛玻璃状,透光性和聚光性极差,危及行车安全。
为北京吉普公司Jeep 2500越野车原装配套的前大灯。(照片由曾先生提供)
曾先生在某大型汽车集团从事汽车产品开发与引进车型国产化工作近30年,对整车企业与零部件企业之间的配套关系和零部件行业的生产及市场状况都比较熟悉。
最近,他以亲历者的身份向记者讲述了发生在北京某汽车配件城的一次汽车灯具打假行动的全过程。他对记者说,如果把这次行动的真实情况展现出来,“打假为什么这么难”的问题就不难回答了。
缘起
事情还得从两年前说起。
江苏某交通器材公司是一家专门生产汽车灯具的台资企业,其产品为原北京吉普公司和国内多家汽车厂配套,在汽车灯具行业内也算小有名气。然而,就在2004年7月,北京一家汽车配件经销商电告该公司北京办事处:“我们从北京某汽车配件商店购买的‘贵公司’生产的Jeep2500大灯质量有问题,要求退货。”办事处派人登门察看,发现其灯具外形与本公司产品几乎一模一样,连灯壳上的商标、标志及所贴产品合格证的厂名及其格式竟然都与本公司的完全一样。
有人制假!要揭发真凶,还自己清白!公司领导急忙请教国家工商管理部门某权威人士,得到的却是这样的忠告:“打假需要付出高成本,弄不好,可能会‘瞎子点灯,白费蜡!’”。他们虽然感慨万千,但是无可奈何,只好作罢。
两年后的2006年7月,一位汽车用户又拿着假灯找这家公司北京办事处,要求按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获得三倍赔偿。两次假灯竟然出自同一厂家!想到近来主机厂(北京吉普公司)售后索赔灯具中也频频出现假灯,他们再也无法忍耐,决定硬着头皮打假。
举报
要想从生产源头端掉假冒窝点,还得先从市场上找到证据。经查,北京多家汽配市场出售此种假冒灯具。于是,该公司向北京市有关部门举报,希望他们执法打假。由于该公司老总与曾先生是同窗好友,曾先生便受托协助该公司北京办事处操办此事。
8月10日,这家公司同时向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和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寄送了举报材料。8月17日,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回电称:“该举报属流通领域,按分工应由工商部门分管。”数日后,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回电:“由所在分局负责打假,请重新向有关分局投诉。”
于是,办事处通知厂里按要求修改举报信,速递北京。8月21日收到快递的当日,办事处立即将举报信直送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该局市场管理处的许先生答应尽快将信转交A分局和B分局办理,让举报方等待分局主管部门的电话。
当日下午,B分局主管人员打电话要求曾先生面商打假事宜。由于举报方从市场暗访(探假)中发现,假灯总源头在A分局所辖地区某汽配城的一家汽配公司(简称“甲公司”),其他销售点均由此进货。为了不打草惊蛇,他们婉言告知B分局,希望其他地区在A分局行动前暂不采取行动。
时间一天天过去,依旧等不到A分局的回音。曾先生只好向市局的许先生打听A分局主管科长的电话,并多次打电话寻找A分局市场管理科的汪科长。好不容易接通电话,汪科长却冷冰冰地说:“已交W工商所办理,你等他们的通知!”又等了好几天,W所仍然没有来电话。曾先生只好从“114”查到W所的电话,费尽周折才找到该所主管负责人卫所长,向他汇报案情线索。双方商定在9月7日采取行动。卫所长特意交代曾先生要“带够人员”。
执法
行动前,一位长期从事汽车配件销售的老板提醒曾先生:“打假要小心走漏风声!”
9月7日上午,曾先生带了5个人、两辆车赶到W所参加打假。由于曾先生等人事先到造假公司的店铺及其存货仓库探过“假”,对其情况有所了解,他便建议同时查店铺和仓库,以防赃物转移。于是,打假小组兵分两路,W所出动4个人,分乘2辆车,随曾先生等人驱车直抵甲公司的店铺和仓库。
曾先生带路直奔仓库。这里是里外两个院子,他在两年前曾为打假来过这里,当时假灯就存放在外院仓库。此次,他们在里院仓库大门边发现了十几个写有“2500大灯”的无厂名、无地址的纸箱。打开一看,正是假冒的Jeep2500大灯。开箱检查,他们发现每箱内有8个小包装箱,分别装一只大灯。13个整箱,外加一只,共105只。小包装箱外表印有“北京吉普汽车有限公司”及其注册商标,还有“纯正备件”四个大字。打开小包装箱,取出大灯,可以清楚地看到,从产品外形到内部结构,从工厂名称到商标、产品合格证,均与举报方的产品一模一样,只是外观粗制滥造,灯泡、线束、插头插座等配套件也与后者不一样。
工商所一位工作人员拿出事先准备好的工商局暂扣“财物清单”,填好后,要在场的仓库保管员签字。保管员拒签,并且一再说“你们不能把东西拿走,否则老板会炒我鱿鱼!”工商所人员就请曾先生代签字,证明“当事人拒绝签字,财物清单放在无名库房内。”
与此同时,店铺那边的打假小组也在现场查获14只假灯。据说工商管理人员没有当场向经销者询问假灯来源及已售出数量,也没有查询其经营记录和账本,仅仅让举报方拿走14只灯,便匆匆离开现场。后来,这些灯由举报方出车送到了工商局存放暂扣物品的仓库。
结案
此后,曾先生一直等待主管部门的公正结案。曾先生以为,既然当场缴获了大量假灯的实物证据,执法人员又亲历现场,领教了售假者的嚣张态度,理应从严查处。曾先生还主动向卫所长和具体经办人池先生提供线索:“这家公司既是假灯的经销者,又是假灯的制造者。他们在2004年以前就在北京销售假冒的Jeep2500前大灯,其存货仓库在同一地点。该公司还冒用了北京吉普公司的名称、商标及‘纯正备件’包装。”曾先生向卫所长表示,愿意随时配合执法部门的工作,希望他们认真追查假灯的来源及非法经营数额,并提供此次结案材料和假灯,作为举报方今后向造假窝点所在地(常州)起诉的依据,以便从生产源头端掉造假窝点。但是,卫所长一再声明源头治理与己无关,基层所也无权提供结案材料和实物证据。
9月22日,工商所池先生电告曾先生关于此案的处理决定(罚款一万余元),并说如果需要,可以去复印“处理决定”。但是,当9月24日曾先生打电话给池先生时,他却说还没有起草“结案报告”,要求再等一段时间。此后,曾先生隔一两日就打电话问结案情况,不是没人接电话,就是说“没结案,等着!”直到国庆长假结束,仍是“没有结案”。
为了获得此次打假的结案材料和实物证据,曾先生从9月25日开始,多次打电话约见A分局那位汪科长,但他总说:“忙,没时间接待。”10月8日以后再打电话,干脆没人接。曾先生只好于10月16日一早去A分局找他,却吃了“闭门羹”。
曾先生只好再次耐心等待。11月8日一早,曾先生再次登门,从卫所长手里拿到了等待两个月之久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复印件。
曾先生打开“行政处罚决定书”一看,其日期竟是9月29日!难道一个多月前已结案?!“决定书”上写着:“……经查:当事人自2006年8月份开始经营汽车前大灯,于2006年9月5日从一不知名的人处购进Jeep2500汽车前大灯121个用于销售,至查获时已销售2个……由于无进货、销售票据,当事人的经营额无法计算。上述事实由当事人陈述……”依据《商标法》及其《实施条例》,对此“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处以没收侵权商品(前大灯119只)并罚款12000元。
思考
曾先生为记者解读了这份“处罚决定书”,认为它只根据制假公司的单方说法就结案,是不符合实际的,客观上袒护了制假售假者。事实上,甲公司非法售假长达2~3年,却说“自2006年8月份开始”;明明是自产自销,却说“从一不知名的人处购进”;明明至查获时已售出很多,甚至成千上万,却说“已销售2个”;明明可以查封并检查甲公司的往来账目,却说“由于无进货、销售票据,当事人的经营额无法计算。”这样的处罚决定确实无法令人接受。
相关法规规定:“对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罚款数额为非法经营额3倍以下;非法经营额无法计算的,罚款数额为10万元以下。”此案中的被举报方造假、售假长达2~3年,理应重罚!即使不按10万元处罚,只按查抄的121只灯具、每只按原配套价202元的3倍计算罚款,也应罚73326元,而此案只罚12000元。
北京市有关部门对这起案件的处理,不得不引起人们思考。工商行政管理人员是代表政府的,在执法中如何做到公正、严明?对造假、售假行为的处罚力度是否应当加大?有关部门之间是否应当加强联动,共同抵制假冒伪劣的不法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