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日前实施的《山东省畜禽养殖管理办法》(简称《办法》)将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和调水工程干线及其设施的保护区域等5类区域划定为禁止养殖区,以保障畜产品质量安全。
《办法》要求,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选址要求符合城乡规划,地势、水源、土壤、空气符合相关标准,距村庄、居民区、公共场所、交通干线1000米以上。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设计规模达到生猪存栏200头以上、牛存栏50头以上、羊存栏200只以上、家禽存栏3000只以上、兔存栏300只以上的,畜禽养殖者应当将养殖场、养殖小区的名称、地址、畜禽品种和养殖规模,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