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盟对我化纤布出口再度出手。2006年12月28日,欧盟发布《官方公告》,宣布对我国出口欧盟的部分化纤布发起反吸收调查。这是我国纺织品出口遭遇的第一起反吸收调查。
2004年6月,欧盟对我部分化纤布发起反倾销调查,2005年9月,欧盟最终裁定对原产于中国的部分化纤布征收14.1%~56.2%的最终反倾销税。然而,欧盟针对我化纤布的贸易调查并未终结,反倾销终裁仅一年有余,反吸收调查再次牵动了我国众多化纤布出口企业的神经,一些涉案企业不敢有片刻的放松,在紧张的应对准备中度过了元旦假期。
从反倾销到反吸收多重壁垒考验
据了解,欧盟对我国部分化纤布发起反吸收调查的产品范围包括染色(含染白色)和印花人造长丝织物(变形聚酯长丝含量85%或以上),涉及海关8个参考税则号,即54075100、54075200、54075400、54076110、54076130、54076190、54076910、54076990,调查期为2005年10月1日至2006年9月30日。据我国海关不完全统计,涉案金额达3亿多美元。
所谓“吸收”是指进口产品被征收反倾销税后,其在进口国的销售价格没有变化或者变化不足,即反倾销措施的效果被“吸收”。反吸收调查则是欧盟因其反倾销措施未能实现保护其国内相关产业的目的而采取的补救措施。业内人士指出,欧盟发起反吸收调查表明欧盟相关产业的竞争力不足,同时也表明单纯采取贸易保护措施来保护国内产业难以奏效。
不同于日益增多的反倾销调查,迄今为止我国企业在出口欧盟市场过程中遭遇的反吸收调查不足10起。“这是我国纺织业遭遇的首起反吸收调查。众多涉案企业对反吸收调查的法律知识还是空白,有些企业甚至不了解这个概念,”中国纺织品进出口商会副会长曹新宇告诉记者,“商会对本案高度重视,将与企业密切配合应对,在法律知识方面加强对企业的培训和指导。”记者了解到,在获知欧盟将对化纤布发起反吸收调查的消息后,商会就立即召开了应对工作会议,及时向企业通报情况,宣讲反吸收调查的应对实务。
在应诉过程中,企业要熟悉反吸收调查程序,同时也应结合反倾销调查通盘考虑。有关律师提醒企业,在准备应诉材料时着眼点不应仅限于反吸收调查,同时也要考虑到将来可能的期中复审等,它们之间是相互关联,不可割裂的。
反吸收税最高为两倍反倾销税
在反吸收调查过程中,按照调查程序,涉案企业应在立案后15天,即2007年1月11日前申请调查问卷。商会呼吁企业积极应诉,企业只有进行充分翔实的论证来据理力争,才能保住积极应对反倾销调查来之不易的结果,才能保住欧盟这个重要的出口市场。
记者在采访中了解到,欧盟反倾销措施的实施已经使我国化纤布出口受到了较大影响。自从欧盟对我化纤布征收反倾销税以来,我国化纤布在欧盟市场占有的份额明显下滑。压力之下企业如不积极应对,反吸收税征收后,出口将难上加难,甚至失去欧盟市场。据了解,反吸收税征收的最高幅度可达原审反倾销税率的两倍。
记者了解到,涉案企业是指在调查期内对欧盟出口化纤布的企业,既包括在反倾销原审阶段积极应诉的企业,也包括没有应诉的企业。商会有关人士估计,10到20家相关企业将积极应诉,他们主要是在反倾销调查原审阶段终裁结果获得市场经济地位待遇且继续向欧盟市场出口的化纤布企业。
商会有关人士告诉记者,本次案件仍将进行抽样调查,目前还在征求抽样意见。商会将主动与应诉企业取得联系,及时将企业在调查过程中可能遇到的问题和交涉意见反映给商务部有关部门。
随着我国纺织品服装贸易规模的不断扩大,纺织业遭遇贸易摩擦的可能性也在增加。对此,曹新宇指出:“我们要认真对待,除积极应对贸易摩擦外要从调整自身寻找出路。换个角度讲,压力之下调整速度会加快,这有利于企业谋求长远发展。一方面,应规范贸易秩序,维护好出口市场;另一方面,推动企业改变依靠低价取胜的策略,在增长方式的转变和产品结构的优化方面下功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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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纤布企业积极应对贸易调查
2004年6月,欧盟对我国部分化纤布发起反倾销调查,涉案企业近千家,涉案金额4.53亿美元。经过有关各方的积极应对,案件取得了较好的结果。2005年9月,欧盟最终裁定对原产于中国的部分化纤布征收14.1%~56.2%的最终反倾销税。其中,在50多家积极参加应诉的企业中有26家企业获得市场经济地位待遇,为历年来我国遭遇反倾销案件中获得市场经济待遇企业最多的一次。